2006年马来西亚陈先生与中国大陆王女士经人介绍认识,并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一段时间。2007年4月,王女士回福州后说已经怀孕。后来,王女士于2007年11月生下一女婴。但由于王女士与陈先生关系恶化,王女士称:该女婴不是陈先生的女儿,也不让其见这女婴。
但陈先生认为,该女婴儿很可能系其亲生女儿,并要求抚养权。
本后认为,这起案件的关键是该女婴是否陈先生的亲生女儿。于是,与对方当事人王女士联系,要求其配合作亲子鉴定,但遭到王女士拒绝。为了迫使王女士配合作亲子鉴定,本律师代理陈先生以案为由向福州罗源县**派出所报案,并向王女士发了一份律师函。
王女士被迫同意作亲子鉴定,并于2009年3月与陈先生、女婴一起到福州**做亲子鉴定,鉴定结果为:按中国群体遗传资料统计,可以认定陈先生、王女士为该女婴的生物学父母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