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子鉴定——婚姻信任危机的一剂良药
2011年7月4日《》解释(三)开始实施,根据相关规定可以推定存在或者不存在亲子关系。这使一些婚姻信任危机的案件得以公平合理地解决。据我所知,我国各地类似案件每年都在增加,日前,浙江仙居法院就有一起,新司法解释实施后,丈夫起诉离婚并提供相应证据妻子不忠,法院根据丈夫提供的证据推定亲子关系不存在,依法判决丈夫应某与妻子徐某离婚,徐某返还给应某为小娟(徐某的女儿)垫付的抚养费20000元,小娟随徐某共同生活,徐某赔偿给应某精神金10000元并支付鉴定费3000元。这是我省在新司法解释实施后的首例婚姻信任危机离婚案件。联想起几年前,湖州李广健办理的一起离奇离婚案件,也是由婚姻信任危机引起。
案情:2002年,杨某(男)与钱某(女)经人介绍结婚,2003年生了儿子小杨。此前,钱某与同事相恋多年,但婚事一直遭到家人反对,杨某家住城市近郊,随着城市化进程即将被城市化,家人考虑今后的物质条件等,极力撮合。胳膊拧不过大腿,最后,钱某屈从于家人压力,和杨某。
婚后,杨某曾经发现妻子徐某与他人有染,一次吵架的时候徐某还说儿子不是他生的。说者无心,听者有意。为此,乘六一节幼儿园放假,杨某携带孩子去杭州某鉴定机构做亲子鉴定。鉴定结果一出,杨某怒火万分,当即向南浔区人民,儿子小杨由钱某抚养,赔偿八年来已经支付抚养费8万元,赔偿金8万元。
钱某(女)接到法院传票后,感到事情严重性,通过网络咨询和比较,最终选择了业界资深婚姻律师李广健律师,委托代理此案。
庭审中,李广健律师仔细听取了双方的争议焦点,沉着答辩:未经过钱某(女)同意和法院许可,杨某的单方委托杭州一家所,对应某与小杨进行了亲子鉴定,无论鉴定结果如何,均为无效,不能作为本案证据使用。相反,杨某的这一行为是对钱某的极为不信任的表现,也严重损害了妇女儿童的合法权利。
为此,杨某的诉讼请求,要求,小杨由钱某抚养,赔偿付抚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和鉴定费等,没有得到法庭支持。
最后,杨某私自带孩子做亲子鉴定,不仅在精神上对自己造成了巨大的伤害,而且在名誉上也对自己造成了损失,经与李律师商量,综合考虑了其他因素,放弃了此段姻缘—达成离婚。
湖州资深婚姻律师李广健评析:司法实践中,亲子鉴定应当征得双方当事人的同意,如果一方拒绝进行鉴定,法院一般不委托鉴定。《婚姻法》解释(三)实施前,一方擅自所作的亲子,往往还需要其他证据相佐证,进行综合分析后才能认定。
2011年8月13日《婚姻法》解释(三)实施后,根据其第二条规定:“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据此,法院可以直接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