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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婚姻离婚,调解不能和好,应判决准予离婚

时间:12月27日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作者:上海离婚律师
          1992年农历2月,原、被告未办理而成婚,婚后生有一子一女,原告做了绝育。2003年起,被告外出到黄岩打工,怀疑原告有第三者,常殴打原告,恶化,无法共同生活。2005年9月8日,原告向仙居县人民法院提起,请求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女儿和儿子分别由原、被告抚养。
        被告辩称由于当时经济困难,缴不起1000多元的婚姻登记费,所以没有登记,婚后,夫妻生活恩爱美满,2003年,原告乘被告外出打工,与他人勾搭成奸,被告也予宽容,被告不同意离婚。
        浙江山鹰应东峰律师接受原告委托担作其代理人参加诉讼,庭审中,应东峰律师提出如下代理意见:
        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规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的规定,本案原、被告属事实婚姻。
        二、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不能调解和好,应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
        三、被告辩称原告有第三者,缺乏证据。
        四、根据男女平等和公平原则及原告已做绝育的实际情况,婚生子女以原、被告各抚养一个为宜。
        2005年10月25日,仙居县人民法院作出(2005)仙民一初字第513号民事判决:
        一、准予原、被告离婚。
        二、婚生儿子由被告抚养教育至成年,由原告一次性支付儿子9000元。
        三、婚生女儿由原告抚养教育至成年,由被告一次性支付女儿抚育费117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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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上海离婚律师
  • 文淳光 律师
  • 上海离婚律师简介
  • 文淳光律师,法学硕士,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全国重点法学院七年专业法律学习,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十六年,法学理论功底深厚、办案实践经验丰富,权威、专业、资深、尽责。现为北京恒都(上海)律师事务所资深离婚律师,精通离婚案件办理,擅长办理离婚房产分割、离婚财产纠纷、涉外离婚、离婚债权债务、子女抚养权争取、离婚公司股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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