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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方约定不算数,离婚协议被撤销

时间:12月27日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作者:上海离婚律师
  

黄某与施某1977年年。199712月黄某以开饭店为由向陈某借款5万元。200012月陈某起诉至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要求黄某归还欠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2万元,并于20012月。与此同时,在2001212日,施某起诉至法院,要求与黄某离婚。经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协议,自愿,原夫妻共有浦东南路一套房屋,产权归施某所有,由其居住,黄某自愿迁出。黄某未主张房屋补偿款。双方还口头约定,黄某在外所有由其一人享有和承担。

   2003
8月陈某以黄某与施某中有关房屋处理,损害其作为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为由,要求原审法院依职权进行再审。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符合法律规定,裁定另行组成进行再审。中止原中关于财产处理的执行。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黄某向陈某所借债务是在存续期间,施某提出该债务系黄,并无确凿证据证明,于20046月作出一审判决,施某对黄某欠陈某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一审判决后,施某以其与黄某有明确约定,债权债务由黄某一人享有和承担等为由,提起上诉。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施某与黄某达成的债权债务处理的约定,只在施某与黄某之间产生约束力,效力并不及于第三人,不能对抗债权人。因此,于200410月做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

  
上海市汇盛马友泉律师认为,近年来,借离婚逃避债务的现象日趋增多。一些负有债务的离婚一方当事人,往往将自己的所有财产无偿让给对方,自己承担全部债务。这样就造成了其负有债务又无财产可执行的局面,严重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新的及相关司法解释对此作了一些规定,根据规定,债权人就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处理。另外,当事人的或者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这些规定有效地解决了上述问题。本案中,施某与黄某在黄某所负债务执行期间,。且在离婚协议中,负有债务的黄某放弃或房屋补偿款,具有明显的逃避债务的故意。因此,法院从保护债权人利益的角度出发,撤销了他们的离婚协议,依法作出了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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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上海离婚律师
  • 文淳光 律师
  • 上海离婚律师简介
  • 文淳光律师,法学硕士,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全国重点法学院七年专业法律学习,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十六年,法学理论功底深厚、办案实践经验丰富,权威、专业、资深、尽责。现为北京恒都(上海)律师事务所资深离婚律师,精通离婚案件办理,擅长办理离婚房产分割、离婚财产纠纷、涉外离婚、离婚债权债务、子女抚养权争取、离婚公司股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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