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初,他找的我,是慕名而来。
起先的案情很简单:因为妻子有外遇,他与妻子。上写清,房屋归他和女儿所有。孩子由妻子抚养,他支付抚养费。离婚后,应当协议进行公证。由于有了她在离婚后将她该得的一半给女儿的承诺,她要求离的婚,他很快同意,并办成了。
离婚后,前妻拒绝将办理公证,也拒绝把那一半房产权利过户到女儿名下。他代表女儿起诉了。
这时,一切都是比较顺利的。
可开庭前二天,他收到了前妻的挂号信,信中称,根据定,她决定撤销对于女儿的赠与。
离婚协议中对于房产的约定事后并未经过公证。他的形势严峻了起来。
开庭那天,他早早地到了法院。一见到我就说,他想撤诉,估计打不赢。对于能不能赢,我也不是十分有把握。但律师的性格告诉我,不能撤。
“我没有尚未交锋就认输的习惯!”这是我的性格。
于是,他跟我上了庭。
庭上,对方首先对我当事人能不能代理女儿提起诉讼问题提出质疑,要求法院驳回。其理由是:离婚协议上写明,女儿的抚养权归女方,因而,男方无权利代理女儿起诉。其次以中对于赠与的规定要求认定女方撤销赠与的合法有效。
我反驳:上仅约定抚养权归女方,这种约定基于。而男方是根据给予的,作为女儿的父亲,随女儿的出生自然取得的监护权代理女儿起诉。监护权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剥夺。离婚协议中对于女儿抚养权的放弃并不等于对于监护权的放弃。另,因离婚协议是《离婚证书》的一部分,可以认定是文件的一部分,对其效力的否认须经过法律途径,通过另案解决。
因对我方当事人到底有无代理女儿提起诉讼的权利有疑,法庭宣布休庭。
庭后,我就离婚协议内容向我的当事人作了层层析分并评析。我认为,从庭上的辩论情况看,对方律师尚未意识到这其中的不同层次和代表的不同的。我希望我的当事人做好输的准备。
过了近两个月,法院又通知开庭了。
庭上,对方律师提出了离婚中有关财产分割条款的两层内容:第一层面是夫妻间因离婚而产生的离婚协议;第二层是夫妻间在财产分割完毕后女方与女儿之间的协议。两层协议先后有序,归两个不同的法律调整。赠与协议独立于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协议而存在。
严峻!这就是第一次庭后我对我的当事人的分析意见。经过近两个月的思考,对方觉醒了!
我只有沉着应对。即便找尽歪理十八条,也得说出个头头脑脑来。
首先,我再次强调因离婚协议书是《离婚证书》的附件,因而具有行政文书意义,对其条款的撤销须通过法定途径另案解决。
其次,我着重强调,案中离婚协议中的“协议”,非合同法意义上的“协议”。合同法意义上的“协议”只涉及财产关系,不涉及人身关系,而离婚协议中的“协议”牵涉到人身关系。由于两种协议性质的不同,因而,对于离婚协议条款的存废须依《婚姻法》,而不是《合同法》。因此,我国《婚姻法》名为《婚姻法》,因涉及到夫妻之外的子女和其他家庭成员,因而,实际上是一部《》。从这个意义上看,离婚协议中有关夫妻财产分割和女方将因而分割得到的财产对于子女的赠与统属婚姻法调整。况且,协议是夫妻双方就婚姻、财产、等达成一致协议情况下生成的,如果其中有一项不能达成协议,就不能协议离婚。因而,三者条件相互相成,如果其中某一项条件变化,就会引起所有条件的变化,即所谓牵一发动全身。因此,在离婚协议中约定的财产赠与不能单方面撤销。
那天,我是抱着听天由命的态度离开法庭的。而且,至今我没有养成庭后与法官交换意见的习惯。
收到宣判通知那天,我的心有点怵。我让助理向法官打了个电话,称我忙,希望法院向我判决书。
昨天,助理告诉我判决书收到了。我问结果,她说,“法院支持原告所有诉讼请求。”我以为我听错了,要求她再说一遍,她说,“你赢了!”
我赢了!真的赢了!?
我马上向我的当事人打电话,我说,官司赢了。
那一头没有声音。我再问:“听见没有,赢了!”
那头有声音了,是一阵男人的嚎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