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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与他人发生性行为不能作为对方提出离婚的理由

时间:02月01日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作者:上海离婚律师
  

        新婚之夜,新郎李某从新娘的箱底翻出了一封病历。他怀着好奇翻了翻,这一翻,便半天没有喘过气来。原来,这是一封新娘的病历,上面明确记载着新娘办理一个月前,在医院做人工流产的各种病历记录。

        新郎心里明白,自己虽然和新娘恋爱一年之久,但从来没有发生过性接触,新娘怎么就怀孕了呢?当晚,新郎一夜无眠。第二天,他找关系到医院去查,结果是,结婚登记前,新娘怀孕流产确属事实。

        新郎怒不可遏、羞不可遏、悲不可遏。当天就委托律师向法院起诉,并提出了“判决原被告离婚”,“判令被告(新娘)向原告(新郎)支付赔偿”等诉讼请求。

         两月后,一审法院就此案作出判决。判决书写道:“本院认为,男女一方婚前与他人发生性行为,不能作为对方及精神的理由。”最后判决:驳回原告李某之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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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上海离婚律师
  • 文淳光 律师
  • 上海离婚律师简介
  • 文淳光律师,法学硕士,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全国重点法学院七年专业法律学习,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十六年,法学理论功底深厚、办案实践经验丰富,权威、专业、资深、尽责。现为北京恒都(上海)律师事务所资深离婚律师,精通离婚案件办理,擅长办理离婚房产分割、离婚财产纠纷、涉外离婚、离婚债权债务、子女抚养权争取、离婚公司股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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