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弟继承养兄遗产、衣食无忧过晚年
刘强与刘钊是叔辈兄弟(同一个爷爷),刘强的父母1943年去世,按照农村的习俗将刘强过继给他的叔叔刘志星(刘钊的父亲),由刘志星将刘强抚养成人。建国后刘强招工到某国营单位,刘志星、刘钊则仍在原籍生活。1990年刘志星去世,2006年刘强突发心脏病死亡,刘强生前没有结婚、没有子女及其他第一顺序继承人,刘钊为其处理的后事。刘钊虽然拿到了存折但因没有密码无法取出,遂向法院提出要求确认继承权的诉讼。
刘钊的儿子请曹本案,因事情发生的太久,刘钊的儿子也有很多事情不知道,在曹律师的帮助下,以刘强与刘钊是养兄弟关系为由向法院提起继承权。在庭审前曹律师多次与刘钊的儿子及刘钊沟通信息,终于拿到了足够的证据来证明刘强与刘钊是养兄弟关系,(因为刘强已经78岁,没有任何的收养证明等证据),据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在刘强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情况下,刘钊作为第二顺序继承人有合法的继承权。最终法院采纳了曹律师的观点,依法判决刘钊对刘强的财产享有合法的继承权,让仍在农村生活的刘钊生活有了保障,很好的保护了刘钊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