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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两次离婚终遂愿,房产各半店归己

时间:12月27日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作者:上海离婚律师
  

    【基本案情】

    原告P女士与被告C先生于1980年结婚,婚后生育一子。2006年元月,P女士起诉离婚被判不予准许。2007年4月,P女士再次起诉离婚。双方有住房一套(系房改房、产权登记在C先生名下),装饰材料经营部(登记业主为P女士),家电若干。

    【】

    张太中律师代理原告P女士。张律师提出代理意见如下:

    一、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离婚。

    1、长达七年的生活,双方已形成事实上的分居关系。

    从2000年开始,被告开始与原告分床而睡,当时原告不过45岁,正处于人生中年时期,作为一个正常、健康的女性,完全应享有正当的生理需求,而被告作为同样正常、健康的男性,本应履行夫妻同居义务,但被告却移情别恋,不尽丈夫责任,与原告开始了长达七年的无性婚姻,虽然名义上还生活在一个屋檐下,但感情上已完全没有夫妻情份,形成了事实上的分居状态。被告的冷漠无情,使原告饱受了长达七年的身心摧残,早已有名无实。

    2、被告持刀追砍原告的行为是典型的家庭暴力行为。

    所谓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本案中,原告以前虽也受到过被告的打骂,但都默默忍受了,而被告发展到后来居然因琐事不计后果,竟然持刀追砍原告,差点酿成流血事件。虽然原告的身体侥幸未受到伤害,但被告此举在原告本已伤痕累累的心灵上又增添了一记重创,自此以后,原告一直生活在惊慌、恐惧中,生怕哪一天无意间又招惹被告,再遭暴行,整天战战兢兢,如履薄冰。

    3、自上次起诉离婚后,被告没有丝毫悔改。

    2006年元月原告曾起诉离婚,法院判决后,被告不但没有丝毫的回心转意,反而变本加厉,经常借故摔掼物品,面目吓人,以致现在原告一看到被告就胆战心惊,一想到回家就全身发怵,正常的工作、生活受到严重影响,精神上经常处于恍惚状态。

    鉴于以上,原、被告夫妻情份早已名存实亡,且无和好的可能,原告再次起诉离婚,此行为本身也表明了原告已经忍无可忍、坚决要求离婚的态度。如果继续维持这起婚姻,不但与关于(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的宗旨相悖,同时也是对原告的一种不道德的、无人性的桎梏摧残。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的,实施家庭暴力的,应准予离婚。

    二、关于意见。

    1、现有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应平均分割。

    原、被告现有住房一套,该房是由原、被告参加房改所购,产权登记在被告名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九条规定:“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原、被告双方也从未对该房归属作过任何约定,显然该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对其余的夫妻共同财产,应对原告适当多分。

    由于原告对家庭生活尽了较多义务,承担了大部分的经济开支,根据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原告应分得较多的财产。

    【审理结果】

    2007年10月26日,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判决:一、准许原、被告离婚;二、房屋归被告所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给付原告20万元;三、装饰材料经营部由原告经营;四、家电归被告所有,各人衣物归各人所有。

    【办案后记】

    原告P女士两次起诉离婚均委托张太中律师代理。虽然本案具备法定离婚的情形:分居两年、家庭暴力以及婚外情等,但苦于无法取得相关证据,法院未能认定。

    张律师善意提醒陷入婚姻危机的朋友,首先要有证据意识,要注意收集相关证据,包括财产方面的和对方过错方面的证据。另外,如果缘分确实已尽,也应好聚好散,没有必要做得太过绝情,毕竟曾经好过一场。

    律师姓名:张太中;

    所在律所:江苏南京环太;

    办公地址:南京市太平门街6号金陵御花园F幢1楼;

    工作电话:13851706569,025-83366578;

    电子邮箱:taizhongzhang@sin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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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淳光 律师
  • 上海离婚律师简介
  • 文淳光律师,法学硕士,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全国重点法学院七年专业法律学习,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十六年,法学理论功底深厚、办案实践经验丰富,权威、专业、资深、尽责。现为北京恒都(上海)律师事务所资深离婚律师,精通离婚案件办理,擅长办理离婚房产分割、离婚财产纠纷、涉外离婚、离婚债权债务、子女抚养权争取、离婚公司股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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