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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关系解除后共有房产如何处理[经典案例]

时间:12月27日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作者:上海离婚律师
  

(2004)普民一(初)字第1**7号

案件事实:

    2001年9月28日,甲方(上海某城乡建设开发公司)与乙方(丙方前夫)、丙方(乙方前妻)等人签定《安置协议》,协议约定甲方拆迁后置换给乙方、丙方及其女、丁方等4人280平方米。乙方、丙方每人分得一份,每份面积30平方米,乙方、丙方之女分得两份,计面积60平方米。按照《》乙方、丙方及其女应分得房屋面积120平方米,加上复式结构奖励等,分得上海市中江路房屋面积280平方米。该动迁房屋是丁方(乙方的父亲)所有的祖宅。现原告乙方、丙方已离婚,在双方过程中,时,涉及案外丁方(乙方的父亲)。法院在判决时认为房产涉及案外第三人丁方,故对系争房屋为进行处理,并明示双方可以对该房屋另案诉讼解决。根据法院判决丙方及其女(未成年人,离婚后由丙方监护)针对此房屋特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丙方、丁方分割房产。乙在与丙方婚姻存续期间有不正当行为行为,故丙方要求其以房屋份额作为赔偿。

调查经过:

    接受甲方委托后律师到房屋交易中心查阅房产信息;并了解了整个房屋安置的过程;同时申请对房屋价值进行评估。经过调查确定了案件事实,并将有关调查证据向审理机关提供。

审理结果:

    审理过程中乙方、丙方、丁方均同意分割房产。但丁方认为是其祖宅拆迁获得安置,其在房屋份额中占多数;而丙方是外来媳妇,没有资格分房;丙方认为乙方在婚姻存续期间有过错行为,故要求剥夺其分割权,其房产份额作为赔偿归丙方所有。法院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认为丙方与其女有份额;乙方有过错,但未达到法律规定的过错行为要承担赔偿的程度。在以上前提下进行调解;丙方一次性支付房款的一半给乙方(丙方前夫)和丁方(乙方的父亲);房屋归乙方及其女所有。

办案心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十七条 夫妻在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一)一方以投资取得的收益;(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补偿费。。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二十三条 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承担的义务。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二条 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第三十条 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将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等规定中当事人的有关权利义务,书面告知当事人。在适用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时,应当区分以下不同情况:
   (一)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二)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三)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

   第二十条 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本案涉及的是“婚后取得房产离婚后,一方有过错如何分割的问题,但其中又牵扯第三人,并且房屋的取得是通过拆迁取得而不是买卖取得”。房屋所有权以登记为准;无法确定份额是,视为等份共有;婚姻关系中的承担责任的过错行为与确认感情破裂的过错行为有区别。可以成为离婚理由的过错,不一定能成为要求的过错。

   (承办人:刘敏青咨询电话:131225142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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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上海离婚律师
  • 文淳光 律师
  • 上海离婚律师简介
  • 文淳光律师,法学硕士,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全国重点法学院七年专业法律学习,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十六年,法学理论功底深厚、办案实践经验丰富,权威、专业、资深、尽责。现为北京恒都(上海)律师事务所资深离婚律师,精通离婚案件办理,擅长办理离婚房产分割、离婚财产纠纷、涉外离婚、离婚债权债务、子女抚养权争取、离婚公司股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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