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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一方承担债务无效 双方被判共同偿还

时间:12月27日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作者:上海离婚律师
    8月31日,江西省广昌县人民法院判决了一起民间案,一审判决被告姚国军、李淑荣共同偿还原告钱春生借款11.46万元及利息。
  2004年底至2005年6月间,原告钱春生应被告姚国军、李淑荣的邀请,到其上海回头物流有限公司工作,工作期间,二被告以公司发货量大,资金周转困难,要求原告钱春生借款为其垫付运费。2005年7月1日,经原被告双方结算,原告钱春生共计为被告垫付运费11.46万元,并由被告姚国军于当日立下借据一张,利息按一分计算,于2006年春节前还清。然而,被告至今未归还原告借款。被告姚国军与被告李淑荣于2001年12月16日,2006年5月8日因夫妻感情不合离婚,双方签订了一份,协议约定:姚国军所借钱春生现金由姚国军本人负责,李淑荣前后不负担任何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姚国军、李淑荣在存续期间,向原告钱春生借款用于两被告的货运公司业务开支,属。两被告在离婚协议中约定该笔债务由被告姚国军负责偿还,不符合法律相关规定,依法不能对抗债权人,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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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淳光律师,法学硕士,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全国重点法学院七年专业法律学习,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十六年,法学理论功底深厚、办案实践经验丰富,权威、专业、资深、尽责。现为北京恒都(上海)律师事务所资深离婚律师,精通离婚案件办理,擅长办理离婚房产分割、离婚财产纠纷、涉外离婚、离婚债权债务、子女抚养权争取、离婚公司股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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