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员:
安徽天霖接受xxx委托,指派我作为xxx的代理人参加诉讼,现就本案的有关情况发表代理意见如下,供参考:
一、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再无和好可能,请求判决离婚。
首先,原被告认识经原告父亲介绍认识,原告怕违父愿,草率与被告结婚。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未建立夫妻感情。确实无法再共同生活。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2条的规定,请求判决离婚。
其次,原告好逸恶劳、迷恋彩票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原、被告结婚七、八年来,经过长时间的生活考验和性格摩擦,无论是在生活习惯,为人处事,价值追求等诸多方面出现巨大差距,原告虽曾经试图通过长时间磨合来弥补夫妻感情的稳定,但经过多年的努力,最终感觉力不从心,双方无法再继续沟通和共同生活,从2007年10月起,原被告已经分居至今,婚姻关系已经名存实亡,如再继续保持这种关系,只会给双方带来更大的精神伤害,双方已经决无和好可能。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0条的规定,请求判决离婚。
二、原告希望双方都承担起的责任
原被告虽然夫妻感情破裂,再也无法共同生活。但孩子是无辜的,原告作为母亲,愿意在家庭破裂时承担培养、教育、照顾孩子的义务同时也希望被告能够做到一个做父亲的义务,按月支付。以及在必要时给孩子提供更好的教育环境及生活条件的义务。
综上,原告在深思熟虑后向贵院提出的离婚诉求,且夫妻感情确以破裂无和好可能,为更好的实现的法治精神,请贵院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被告给付抚养费等500元 /月。
代理人:程晋畅
2008年 3月 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