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原告: 李××,女,汉族,1977年7月10日出生,住广州市天河区东圃大马路×号×房。
被告:王××: 男,汉族,1972年3月5日出生,住广州市天河区东圃大马路×号×房。
诉讼请求:
1、请求判决原、被告离婚;
2、请求法院分割,由被告支付给原告70000元。
事实和理由:
原告李××与王××于1995年相识,并于1998年2月6日在湖北省钟祥市潞市乡。婚后,二人于2001年年尾按揭买下广州市天河区东圃大马路×号×房,首期付款90000元,2002年1月开始月供,每月月供款大约1300元,至今二人共同支付房款142000元。因原、被告之间性格不合,常为小事吵闹,且被告不信任原告,长期跟踪原告,监测原告电话,导致夫妻二人感情完全破裂,于2004年4月二人已分居至今,为解除双方痛苦,特具状贵院,请求判准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 致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李某某
2005年4月26日
二、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2005)天法民一初字第858号
原告李××,女, 1977年7月1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钟祥市丰乐镇××村六组1号,现住新塘,具体地址不祥。
陈××,男,1976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籍所在地:武汉市武昌区××路8号,现住增城市××路91号701房。
委托代理人卢××,男,1973年8月12日出生,汉族,籍所在地广东省增城市××路5号,现住增城市××路91号701房
被告王××: 男, 1972年3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
广东省高要市××镇××居委会上岸路35号,住广州市天河区东圃大马路×号×房。
委托代理人卢愿光,广东环球经纬律师。
案由:离婚
原、被告于1995年2月自行相识,1998年2月6日双方自愿登记结婚,婚后没有生育子女。原、被告婚前及婚后感情尚好,后在共同生活中,因感情不合,双方于2004年4月开始分居至今,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现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并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由被告支付原告70000元。被告表示同意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 如下;
一、 原告李××与被告王××。
二、 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位广州市天河区东圃大马路×号×房的使用权归被告王××,该房屋所欠银行的余额贷款由被告偿还;该房屋的还清后,房屋的所有权归被告所有;被告一次性补偿原告房款30000元,此款被告分20个月支付,时间从2005年7月1日开始被告每月支付1500元给原告至其付清上述房款为止;上述付款的方式,被告如逾期一个月没有付清当月的款项给原告,原告可以申请法院全额执行。
三、 原、被告名下的债务各自清偿。
四、 本案的受理费650元,由原告李××负担350元,被告王××负担300元。
上述协放,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黄×兰
书记员:欧阳××
二00五年六月十六日
三、主办律师卢愿光谈办案有感
二00五年六月十六日,广州市天河区法院民一庭。
李××和王××默默地从书记员手中取过《民事调解书》,双方婚姻关系正式解除。两人形同陌路人,甚至不愿再多看对方一眼……此情此景,我们作为王××代理律师也感慨良多,他俩昔日恩爱夫妻,何以弄至如此境地?
王××与李××于1995年相识,经过三年的相处了解,二人情投意合,于1998年共结连理。婚后生活一直恩爱如初,相处融洽。为了改善生活,夫妻双双来到广州打工。一开始大家互相扶持,即使生活艰苦些,也觉得十分幸福。但好景不长,由于李××在酒店、娱乐场所等地方工作,每天耳闻目睹的都是些灯红酒绿、挥金如土的生活,时间一长心态就失衡了。看着装修简陋的家,想着每天因为柴米油盐而斤斤计较的生活,李××开始对自己的丈夫不满,整天横挑鼻子竖挑眼的。恰恰在这时候,一个“大款”出现在李××的身边,于是原本稳固的家庭根基开始松动了……,吵架、分居,最后到了法院……;虽然李××,但王××还是希望李××回心转意,也做了大量挽留工作,但已无法留住已去的心。
由于李x心切离婚,针对此律师与王x保持密切的沟通,在中及在法庭上,表态不同意离婚,以此逼使李x在财产分割上作出让步,经律师努力及法庭调解,最终李x放弃大部分财产权的主张,帮助王x在财产方面争取到较大的利益,使王x 在离婚后生活上不会产生较大的波动。
每次接到离婚官司,我们深感惋惜之余,心里都是沉甸甸的。现代社会离婚率居高不下,与现代人的婚姻观念淡薄有很大的关系。天长地久的爱情变成了童话,速食爱情正在大张其道。加之现代社会不良诱惑众多,都市人们的婚姻十分脆弱,稍稍遇到些挫折,两人就不愿意再坚持,而是摆摆手分道扬镳。但是外面精彩的花花世界背后,更多的是无奈。“也许真的没有什么永垂不朽,但我依然愿意陪你看细水长流”,这首曾经脍炙人口的歌曲,也许早已成了遥远的古谣。但愿此案能给人们带来一点启示,毕竟平平淡淡才是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