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丽还在上海上大学时,就通过网络认识了郭祥。
那时,郭祥正在上海与朋友一家公司。两年后,郭祥要到江苏发展生意,而贺丽也正面临毕业。于是,她不顾一切地追随郭祥来到苏州。在那里,他们同居了。
2006年初,热恋中的两个人都觉得感情到了瓜熟蒂落的地步,婚嫁被摆上了日程。
恰逢当时股市回暖,郭祥买了不少股票,如此一来手头资金所剩无几。于是,两个人商量后决定再奋斗两年,等挣足了钱再履行结婚手续,并办一个风光的婚礼。然而一个意外的出现,打乱了他们的计划。
2006年秋,贺丽发现自己怀孕了。最初听到这个消息,郭祥十分高兴。可是,冷静下来后,郭祥流露出放弃孩子的想法。他觉得自己生意正忙,无法全身心照顾怀孕中的贺丽。
郭祥的表现让贺丽十分失望,由此双方产生了隔阂,常常吵闹不已,最终到了水火不相容的地步。
经过一段时间的冷静思考,他们决定分手,为了避免日后发生纠葛,他们签订了一份《》,其中约定,贺丽堕胎,郭祥补偿贺丽“青春损失费及打胎安慰费”28万元。
拿到钱后,贺丽带着自己的衣物用品,离开了郭祥。第二天,她独自到医院做手术。候诊的时候,她的身边有不少进行产前检查的准妈妈,她们脸上充满着将为人母的幸福之情,这让贺丽犹豫了
2007年5月,贺丽生下了女儿霏霏,然而母女俩的身体一直不好,需要长期住院治疗。这时,贺丽找到了孩子的父亲郭祥,希望他能同自己一道抚养女儿长大。始终蒙在鼓里的郭祥对于女儿的存在浑然不知。弄明白事情原委后,他怒不可遏,一口回绝了贺丽的请求。
几次交涉未果,2007年7月,贺丽将郭祥告到法庭。
郭祥也不示弱,他以《分手协议》为证据,向法院提出反诉。在他看来:“贺丽接受了打胎抚慰金仍坚持生下孩子,其行为构成违约,所以应返还28万元的不当得利。”
2007年11月,法院做出一审判决,郭祥每月支付贺丽450元,作为女儿的生活费直至她独立生活时止。同时,法院驳回郭祥返还抚慰金的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下来后,郭祥倍感委屈,就来到了我们所咨询相关事实,希望通过上诉还自己一个公道。
从《分手协议》的内容来看,女方确实违反了约定,那么,男方支付的28万元打胎抚慰费该不该返还?女方单方生下的孩子,男方需不需要抚养呢?
针对以上问题,我们认为:
首先,本案中的“抚慰费”,其实是一种合理的赔偿金。根据分手协议内容,可知贺丽与郭祥分手时已有身孕。而对于女方来说,其在身体上和精神上承受压力和损害更大。从法理和情理两方面来讲,不管将来处理胎儿的结果如何,贺丽从郭祥处得到 “安慰费”,都是一种适当慰藉。
此外,贺丽与郭祥同居生活两年,双方在财产问题上必然有一定的瓜葛。分手时,郭祥自愿给付贺丽28万元补偿款,就此“再无其他纠葛”,这种了结方式,既符合一般常情,也不违背法律规定,且不失公平。现在郭祥企图将已经支付的款项索回,也有违原则。所以,郭祥要求返还抚慰金的主张,于法无据。
其次,由于女方单方意愿生下孩子,男方也需尽。本案中,郭祥并不否认他与霏霏之间存在父女关系,鉴于贺丽和郭祥同居事实以及霏霏的出生时间,足可推定,霏霏为郭祥与贺丽的非婚生女儿。根据法律规定,不直接抚养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至于抚养费标准,司法实践中,一般按照其总收入的20%至30%的比例给付。本案中,霏霏未满1岁,故判令由母亲贺丽抚养,郭祥应承担必要的抚养费。法庭综合郭祥的收入、本地的和实际生活水平等因素,最终将郭祥应付抚养费确定为每月450元。
对于该结果,我们认为法院判决合理,遂建议郭祥为了孩子的健康正常考虑,服从法院判决。最终郭祥没有上诉,并每月按时支付贺丽费4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