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首付婚后按揭房产,离婚按照比例分割
时间:12月27日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作者:上海离婚律师
2008年3月中旬, 邱先生慕名找到我,通过协商,委托我代理与妻子徐女士的离婚,我了解到,邱先生与徐女士现在居住的约100平方米的房产和一个店面是邱先生婚前支付首付款购买的,后支付清的银行。根据本案情况和相关法律规定,受邱先生的委托,我向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起诉;法院主持调解时,邱先生看在夫妻一场得份上,答应做出重大让步,但徐女士没有答应。法院经过依法审理,认为:现原被告对离婚意见一致,应予以准许。至于被告要求与小孩分享原告婚前购置店面及得到5万元经济帮助,与法无据,不予考虑。但是,减去原告婚前首付的27503.20元,婚后按揭款11万元根据所占比例应由原被告共同分享。在2008年7月做出判决,房产归原告所有,原告分期支付给被告18万元人民币;店面也归原告使用。 (详见<<(2008)西民一初字第3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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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上海离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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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淳光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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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淳光律师,法学硕士,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全国重点法学院七年专业法律学习,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十六年,法学理论功底深厚、办案实践经验丰富,权威、专业、资深、尽责。现为北京恒都(上海)律师事务所资深离婚律师,精通离婚案件办理,擅长办理离婚房产分割、离婚财产纠纷、涉外离婚、离婚债权债务、子女抚养权争取、离婚公司股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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