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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人再婚问题

时间:12月27日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作者:上海离婚律师
  

    10月1日为国际老人日,关注老年人对任何人来讲都是一种义不容辞的社会责任。近年来老年人再婚现象十分普遍且因牵连多方利益,使其成为社会热点话题,其中讨论最为激烈的是关于老年夫妻再婚后的财产问题。

    案情介绍:

    某日一位60岁的 王女士来到律所咨询关于再婚后的: 王女士55岁时与65岁的李先生相识结婚,婚后两人感情平平淡淡。 王女士与李先生家庭条件相当,都各有一子,只是 王女士家只有一套住房为儿子所有并居住,李先生家有两套住房,一套由李先生与 王女士居住,另一套由李先生儿子居住并所有。近年李先生体弱多病, 王女士害怕李先生万一有个闪失,他儿子不让自己居住在现有的房子里,遂产生一些法律问题:

    1、是否规定两人结婚几年后房屋就变成双方?

    2、能否由李先生写份遗嘱,将房子留给妻子或是写个材料保证李先生过世后,妻子享有此房屋的居住权。是否必须到公证处公证才有效?

    3、若李先生不留任何遗嘱,他过世后其妻子对此房产是否有继承权?

    (备注:李先生的房产是其第一次结婚后,根据前妻工龄,用李先生与前妻共同财产购买。李先生前妻已故)

    律师解答:

    1、只要涉及婚姻关系问题,我们首先要考虑《婚姻法》的相关规定。 2001年4月28日颁布并施行,最大的亮点就是明确了问题,一方为夫妻,不因结婚年限延长而归为夫妻共同财产。

    2、李先生可以书面形式留有遗嘱将此房产中属于他的部分归由王女士继承。因为此房产为李先生与其前妻共同财产,两人。前妻死后,李先生所占产权的50%不分割,其前妻的50%由李先生与其子平分,故李先生拥有75%的房屋产权,其子拥有25%的房屋产权。李先生可订立遗嘱由王女士继承其拥有的75%房屋产权。

     关于王女士对此房屋的居住权是当然享有,不用任何书面保证。

    遗嘱只要真实合法即使不经过公证也具有法律效力,只是大于其它形式的遗嘱。根据继承法第20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消、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消、变更公证遗嘱。”,

    3、如果李先生不留任何遗嘱,按继承法规定,李先生对此房屋75%的所有权由王女士与李先生之子平均分割,故王女士拥有此房屋37.5%所有权,李先生之子拥有此房屋62.5%所有权。

    山东天矩 孙博 139533549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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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淳光律师,法学硕士,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全国重点法学院七年专业法律学习,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十六年,法学理论功底深厚、办案实践经验丰富,权威、专业、资深、尽责。现为北京恒都(上海)律师事务所资深离婚律师,精通离婚案件办理,擅长办理离婚房产分割、离婚财产纠纷、涉外离婚、离婚债权债务、子女抚养权争取、离婚公司股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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