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2008年7月05日,我们作为王某的人代理其与李某的离婚案。二人于2004年结婚,无子女,婚后因感情破裂,王某。我们作为王某的参加了法院的开庭、调解等相关工作,因两人婚后所购买的房屋没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第21条之规定,房屋所有权不明的情况下,法院只确认居住权。在法院与我们的共同努力下,成功调解此案。
案件点评:无论调解还是判决,维护当事人利益最大化是我们义不容辞的责任。调解是建立在客观事实的基础上,违背了客观事实就不能很好的保护当事人的利益。
案情介绍:2008年7月05日,我们作为王某的人代理其与李某的离婚案。二人于2004年结婚,无子女,婚后因感情破裂,王某。我们作为王某的参加了法院的开庭、调解等相关工作,因两人婚后所购买的房屋没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第21条之规定,房屋所有权不明的情况下,法院只确认居住权。在法院与我们的共同努力下,成功调解此案。
案件点评:无论调解还是判决,维护当事人利益最大化是我们义不容辞的责任。调解是建立在客观事实的基础上,违背了客观事实就不能很好的保护当事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