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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芝文诉邓发权离婚纠纷案

时间:01月05日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作者:上海离婚律师
  

  原告陈芝文,女,1980年1月26日出生,汉族,湘潭县人,农民,住湘潭县分水乡北林村梨子组。

  被告邓发权,男,1980年5月22日出生,瑶族,江华县人,农民,住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沱江镇茫海洲村7组。

  本院于2009年3月9日立案受理原告陈芝文诉被告邓发权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朱起洪适用简易程序于2009年3月29日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后,由于被告从2007年离家出走后,既不负担孩子的学杂费,也不与家人电话联系,音讯全无,下落不明。为解除双方的精神痛苦,请求判令与被告离婚,小孩由原告,由被告出抚养费。

  被告辩称,同意庭前,同意小孩由原告抚养。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2年12月确立恋爱关系,2003年3月登记结婚(男到女家落户),同年7月生育小孩,婚后没有财产、债务。原、被告由于性格不合,导致婚后夫妻关系不和,夫妻分居,感情破裂。原告于2009年3月9日向本院提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之规定,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陈芝文与被告邓发权自愿离婚;

  二、小孩由原告抚养,原告自愿不要求被告给付抚养费,被告享有。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 判 员 朱 起 洪

  二0 0九 年 三 月 二十九 日

  书 记 员 刘 申 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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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上海离婚律师
  • 文淳光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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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淳光律师,法学硕士,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全国重点法学院七年专业法律学习,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十六年,法学理论功底深厚、办案实践经验丰富,权威、专业、资深、尽责。现为北京恒都(上海)律师事务所资深离婚律师,精通离婚案件办理,擅长办理离婚房产分割、离婚财产纠纷、涉外离婚、离婚债权债务、子女抚养权争取、离婚公司股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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