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离婚律师-上海婚姻律师--上海离婚律师网

当前位置: 主页>离婚案例>

原告邓昭权诉被告杨海艳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2)

时间:01月05日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作者:上海离婚律师
  

  根据本院采信的证据及当事人的当庭陈述,本院确认如下事实:

  2006年3月,原告邓昭权与被告杨海燕经人介绍相识、订婚,同年6月1日双方在隆回县民政局登记结婚,结婚后两人均在外打工未在一起共同生活。2006年12月18日(农历),被告按农村风俗过门到原告家,并置办了嫁妆衣柜一个、席梦思床一张、写字台一个、梳妆台一个、棉被四床。原告方也向被告方给付了彩礼若干。原、被告在共同生活十多天后,共同于2007年1月3日(农历)外出务工,但两人务工地点未在一起。2007年7月,原告怀疑被告与他人关系暧昧,电话告知被告之父,双方发生争执,被告父亲并喊人打伤原告,后经当地公安机关调处,由被告亲属赔偿原告1500元医疗费,原告因此向本院提出离婚诉讼。在本院2007年8月判决不准予原、被告离婚后,两人未和好。原告因此再次于2009年1月向本院提出离婚诉讼。

  在庭审中,原告表示放弃要求被告返还彩礼20 000元及赔偿精神损害费10 000元该两项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原、被告在经人介绍相识后订婚,不久即登记结婚,婚姻基础差,婚后两人共同生活时间少,未建立起融洽的夫妻感情,特别在2007年7月,被告父亲喊人打伤原告,被告父亲的行为更深深伤害了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原告并因此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判决不予准许后,在长达一年多的时间里,两人并未和好,可以认定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因而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予以准许。原告在庭审中自愿放弃要求被告返还彩礼20 000元及赔偿精神损害费10 000元该两项诉讼请求,原告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同时,被告的嫁妆属其个人财产,应由其带回。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邓昭权与被告杨海艳离婚;

  二、被告杨海艳的嫁妆衣柜一个、席梦思床一张、写字台一个、梳妆台一个、棉被四床由其自行带回。

  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肖 美 妮

  代理审判员 欧 阳 杰

  人民陪审员 傅 高 松

  二OO九年四月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 尹 彩 琼

------分隔线----------------------------
首席上海离婚律师
  • 文淳光 律师
  • 上海离婚律师简介
  • 文淳光律师,法学硕士,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全国重点法学院七年专业法律学习,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十六年,法学理论功底深厚、办案实践经验丰富,权威、专业、资深、尽责。现为北京恒都(上海)律师事务所资深离婚律师,精通离婚案件办理,擅长办理离婚房产分割、离婚财产纠纷、涉外离婚、离婚债权债务、子女抚养权争取、离婚公司股权纠纷。
  • 聘请上海离婚律师
  • 单位:北京恒都(上海)律师事务所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8号金茂大厦4楼
    联系人:文淳光律师
    电话预约:135 6499 8499
    QQ预约:272049014
    邮箱:wenlawyer@hotmail.com
上海离婚律师服务内容
  • 法院离婚 起诉离婚 离婚诉讼
    离婚调解 协议离婚 起草协议
    离婚咨询 离婚协议见证
    离婚财产分割 离婚后财产分割
    未婚同居财产纠纷 同居房产分割
    子女抚养权争取 子女探望权纠纷
    夫妻财产纠纷 婚前财产约定见证
    婚姻第三者纠纷 无效婚姻纠纷
    担任婚姻家庭私人法律顾问
律师事务所简介
恒都律师事务所创立于2010年,总部位于北京,是一家大型综合性法律服务机构。经过十多年筚路蓝缕,恒都规模近1800人。多次蝉联钱伯斯(Chambers & Partners)、ALB(Asian Legal Business)、LEGALBAND 等著名专业法律媒体的推荐与排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