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爱容,女,1980年7月2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隆回县人,农民,住隆回县七江乡明星村1组。
委托代理人刘桂峰,隆回县六都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庞助林,男,1977年7月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隆回县人,农民,住隆回县七江乡明星村1组。
委托代理人欧阳平,隆回县七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王爱容诉被告庞助林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4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魏先禄于2009年4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由代理书记员周杨凯担任记录。原、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3年经堂姐介绍相识后订婚,订婚3天后均外出打工。2004年3月10日登记。婚后被告常因家庭小事谩骂和殴打原告,原告只好于2006年底独自外出广州打工,并对被告隐瞒了打工的具体地点。2009年3月29日,被告突然来到原告所在的公司,当着原告工友的面肆意侮辱原告,诽谤原告,败坏原告名誉。原告诉讼请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小孩庞琦由原告抚养,原告自愿负担全部抚养费;原告的嫁妆电视机、冰箱、洗衣机、DVD机各1台、消毒柜1个、高、矮组合柜、木沙发各1套、席梦思床、写字台、梳妆台各1张、被褥2套由原告带回;2个临街门面式3层砖混结构房屋共同分割。
被告辩称,原告所述事实虚假。原、被告经过一年多的了解才登记结婚。原告属借婚姻骗取财物。房屋原告未出一分钱。被告申请对庞琦做亲子鉴定,如鉴定结论庞琦是被告亲生,则要求抚养庞琦,不要原告出抚养费。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3年经堂姐介绍相识后订婚,订婚3天后 均外出打工。2004年1月10日在隆回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原、被告常因家庭小事发生争吵。原告于2006年底独自外出广州打工,并对被告隐瞒了打工的具体地点。2009年3月29日,被告来到原告所在的公司,与原告发生吵架。2006年2月20日原告生一女孩取名庞琦。原告陈述庞琦系原告与网友浙江省杭州市吴某所生。庭审中被告陈述放弃亲子鉴定,要求原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4万元和支付被告已付出的庞琦的抚养费。原、被告的共同财产有坐落在隆回县羊古坳乡羊古坳村2组农贸市场旁边的2个临街门面式3层砖混结构房屋1座。被告陈述被告经手借肖红石2万元、肖建国4万元、庞育林2万元(已还5 000元)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原告对该债务不予认可。现存在被告家的原告的嫁妆有电视机、冰箱、洗衣机、DVD机各1台、消毒柜1个、高、矮组合柜、木沙发各1套、席梦思床、写字台、梳妆台各1张、被褥2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