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离婚律师-上海婚姻律师--上海离婚律师网

当前位置: 主页>离婚案例>

原告王成清与被告秦芳芳离婚纠纷一案

时间:01月05日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作者:上海离婚律师
  

  原告王成清(又名王继红),男,1981年7月27日出生,汉族。

  被告秦芳芳(又名王校彦、王利华),女,1974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

  原告王成清与被告秦芳芳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2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5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成清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秦芳芳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成清诉称:我与被告于2002年。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常因生活琐事发生纠纷,2004年被告离家出走后,至今音讯全无。2008年1月我曾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虽被判决不准离婚,但我与被告的婚姻关系早已名存实亡,夫妻感情早已破裂,故我坚决要求离婚。

  被告秦芳芳未提供答辩。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二份证据。

  1、一份。证明原、被告二人系合法夫妻。

  2、证人李xx、王xx出庭作证。证明被告秦芳芳从2004年外出后至今未回,二人已无法共同生活。

  被告秦芳芳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权利。

  原、被告的结婚证系有权部门出具,本院对其证据效力予以确认;二证人的证言能够互相印证,本院亦确认其证据效力。

  依据有效证据,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

  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02年3月27日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一般。共同生活期间未生育子女,未购置共同财产。2004年被告出走到外地后,至今未归。原告曾于2008年1月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于2008年6月20日作出(2008)浚民初字第168号民事判决,不准二人离婚。但时至今日,被告仍未回家,且音讯全无,现原告再次起诉要求离婚。

  本院认为:原告王成清曾于2008年1月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于同年6月20日作出(2008)浚民初字第168号民事判决,不准二人离婚,但判决后,被告仍未归家,且音讯全无。现原告再次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说明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已无法共同生活。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准予原告王成清与被告秦芳芳离婚。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王成清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赵秀岭

  代理审判员 张晓松

------分隔线----------------------------
首席上海离婚律师
  • 文淳光 律师
  • 上海离婚律师简介
  • 文淳光律师,法学硕士,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全国重点法学院七年专业法律学习,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十六年,法学理论功底深厚、办案实践经验丰富,权威、专业、资深、尽责。现为北京恒都(上海)律师事务所资深离婚律师,精通离婚案件办理,擅长办理离婚房产分割、离婚财产纠纷、涉外离婚、离婚债权债务、子女抚养权争取、离婚公司股权纠纷。
  • 聘请上海离婚律师
  • 单位:北京恒都(上海)律师事务所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8号金茂大厦4楼
    联系人:文淳光律师
    电话预约:135 6499 8499
    QQ预约:272049014
    邮箱:wenlawyer@hotmail.com
上海离婚律师服务内容
  • 法院离婚 起诉离婚 离婚诉讼
    离婚调解 协议离婚 起草协议
    离婚咨询 离婚协议见证
    离婚财产分割 离婚后财产分割
    未婚同居财产纠纷 同居房产分割
    子女抚养权争取 子女探望权纠纷
    夫妻财产纠纷 婚前财产约定见证
    婚姻第三者纠纷 无效婚姻纠纷
    担任婚姻家庭私人法律顾问
律师事务所简介
恒都律师事务所创立于2010年,总部位于北京,是一家大型综合性法律服务机构。经过十多年筚路蓝缕,恒都规模近1800人。多次蝉联钱伯斯(Chambers & Partners)、ALB(Asian Legal Business)、LEGALBAND 等著名专业法律媒体的推荐与排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