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被告吴娜自愿一次性支付原告宋意民30 000元。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宋意民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 判 长 朱 再 云
代理审判员 李 志 强
人民陪审员 黄 献 辉
二00九 年 八 月 三十一 日
书 记 员 刘 欢 欢
三 、被告吴娜自愿一次性支付原告宋意民30 000元。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宋意民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 判 长 朱 再 云
代理审判员 李 志 强
人民陪审员 黄 献 辉
二00九 年 八 月 三十一 日
书 记 员 刘 欢 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