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原告陈桂芳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
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 判 员 朱 再 云
二00九年四月一日
代理书记员 何 翔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原告陈桂芳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
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 判 员 朱 再 云
二00九年四月一日
代理书记员 何 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