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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间保证书的效力如何认定

时间:01月05日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作者:上海离婚律师
  

    案情:

    1997年李某与田某,感情一度甚好。然而随着丈夫李某利用工余时间从事经商、物质生活逐渐富裕,李某变得不安分起来,经常夜不归宿。2003年田某得知李某曾因嫖娼被公安机关治安处罚,并在4月的一天因故提前下班在自己家里将李某与王某(女)逮个正着。田某提出,李某却不同意,并自愿向田某写下保证书:“我保证某合好如初,不再做任何对不起田某的事情。如果出现,家产放弃。”但李某不思悔改,不到两个月又因嫖娼被治安处罚。田某遂向法院提起,请求法院判决离婚,全部家产判归自己,并且李某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千元。

    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该保证书显失公平,不应被采信。李某所写的保证书完全剥夺了自己的财产所有权,若以此分割共同财产,必然使李某基本生活无法得到保障,故不应予以认定。对田某索要5千元精神抚慰金的主张应予支持。

    第二种意见认为,该保证书有效,法院应该将李某与田某的共同财产全部判归田某所有,并应支持田某请求判令李某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千元的诉讼请求。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保证书是李某对共同家庭财产处分的真实意思表示。李某自己应当预料到如果再做出违背夫妻相互忠诚义务的事情,离婚时将不会分得任何。李某在田某第一次提出离婚时自愿向田某写下这份保证书,表明李某对自己的行为可能导致的后果应该是有预见。田某并没有对李某采取欺诈、胁迫,李某也不是因重大误解而写下保证书。因此,该保证书体现了夫妻间应相互忠实的立法精神,符合社会道德的标准,其对夫妻处分共同财产的行为是有法律约束力的。况且李某有固定工作,身体健康,并非生活无法保障。所以,法院应该将李某与田某的共同财产全部判归田某所有,同时支持田某请求判令李某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千元的诉讼请求。

    陈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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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海离婚律师简介
  • 文淳光律师,法学硕士,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全国重点法学院七年专业法律学习,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十六年,法学理论功底深厚、办案实践经验丰富,权威、专业、资深、尽责。现为北京恒都(上海)律师事务所资深离婚律师,精通离婚案件办理,擅长办理离婚房产分割、离婚财产纠纷、涉外离婚、离婚债权债务、子女抚养权争取、离婚公司股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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