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对民法通则和合同法条文的理解,恶意串通表现为表意人与相对人以恶意通谋实施某种行为,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并从中受益。其具有三项特征:1、当事人双方出于恶意;2、当事人之间互相串通;3、当事人之间互相配合或者共同实施了一定行为。
本案中认定顾某与复佳公司所签预售合同无效的关键,在于顾某签约时是否恶意与复佳公司配合实施购房行为。关于“恶意”的掌握标准,司法实践中的一般界定为:行为人于行为时明知或应当知道其行为缺乏法律上的根据或行为相对人没有权利,行为可能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而为之。而确认行为人的行为缺乏法律上的根据或行为相对人没有权利的标准则是:如果行为人尽一般人具有的起码注意就能够知道的,即为应当知道。 上一页12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