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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抚养子女一方能否单独处分子女的财产?

时间:01月05日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作者:上海离婚律师
  

原告韩某与被告金某于2009年4月5日协议,双方所生一子随被告金某共同生活,原告韩某每月给付孩子500元,夫妻双方共同所有的房产A归原告韩某和儿子所有,并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2009年7月,被告金某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刑2年现关押于某监狱。2009年12月28日,韩某到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原、被告所生一子随原告共同生活,由被告金某每月给付抚养费500元。因被告金某被关押于监狱,故法官到监狱开庭。庭审开始时,被告金某担心原告韩某取得儿子的之后,擅自处分房产A,从而损害儿子的利益,故被告抵触情绪很强烈。后经过调解,被告金某的心结被打开,最终,原、被告达成协议,儿子随原告韩某共同生活,被告金某每月给付抚养费500元。

  法官说法:

  本案处理的难点不在于抚养关系的变更,而在于抚养子女一方能否单独处分子女的财产?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8条第1款的规定:“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依此款规定,即使夫妻双方没有离婚,除为子女的利益外,也不得处分子女的财产。《民法通则》第18条第3款的规定:“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依此规定,若夫妻双方离婚,一方损害子女利益,另一方可以请求撤销其监护资格,也可以要求其赔偿损失。本案中,被告金某对原告韩某可能擅自处分房产A从而损害儿子利益的担心是多余的,因为,韩某处分房产A的前提是必须为了儿子的利益,否则,被告金某作为儿子的另一位监护人可以要求撤销A的监护资格,也可以要求原告韩某赔偿相应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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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上海离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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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淳光律师,法学硕士,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全国重点法学院七年专业法律学习,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十六年,法学理论功底深厚、办案实践经验丰富,权威、专业、资深、尽责。现为北京恒都(上海)律师事务所资深离婚律师,精通离婚案件办理,擅长办理离婚房产分割、离婚财产纠纷、涉外离婚、离婚债权债务、子女抚养权争取、离婚公司股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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