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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中的法定共有财产和法定个人财产!

时间:01月05日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作者:上海离婚律师
  

    根据《》第17条,在存续期间,任何一方所得的财产,原则上均属夫妻共有财产,这就是夫妻“法定共有财产制”,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1,工资、奖金;

    2,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即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

    4,继承、受赠所得财产;

    5,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所得的收益;

    6,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7,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有财产购买的房屋,虽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仍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

 

    根据《婚姻法》第18条,下列财产原则上应为夫或妻一方个人财产,且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有财产。主要包括:

    1,一方的;

    2,一方因身体受伤害所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3,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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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上海离婚律师
  • 文淳光 律师
  • 上海离婚律师简介
  • 文淳光律师,法学硕士,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全国重点法学院七年专业法律学习,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十六年,法学理论功底深厚、办案实践经验丰富,权威、专业、资深、尽责。现为北京恒都(上海)律师事务所资深离婚律师,精通离婚案件办理,擅长办理离婚房产分割、离婚财产纠纷、涉外离婚、离婚债权债务、子女抚养权争取、离婚公司股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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