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上,本案诉争房产及租金系孟辉、樊芳芳、孟仲、朱某的共同财产,他们均有权分得相应份额。但由于孟辉、樊芳芳对家庭共有财产的贡献较大,在分割共有财产时应当多分。而在分割孟辉、樊芳芳的时,因樊有过错,应当少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