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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双方离婚公积金分割

时间:01月05日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作者:上海离婚律师
  

夫妻双方离婚公积金也得分割
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公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这是最高人民法院继2001年公布第一批婚姻法司法解释后,第二次对审理案件正确适用婚姻法作出解释。
新的婚姻法司法解释共29条,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此次司法解释重点对分割及夫妻债权债务问题处理作出明确规定。据介绍,最高人民法院将根据社会生活的变化适时地制定第三批、第四批的婚姻法司法解释。
聚焦婚姻法解释房屋分割离婚时房改房应按市场价分割规定…………
离婚双方当事人对争议房屋的价值及归属问题无法达成协议的,现实生活中主要集中在房改房等带有福利性质取得的房屋上。最高人民法院26日公布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二)明确规定:房改房应按市场价分割。
解释…………司法解释规定,双方对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对于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司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司法解释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同居关系财产和可起诉
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二)作出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解除同居关系案件,除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以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对于涉及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纠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理。
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离婚律师介绍说,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婚姻法明令禁止的行为,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解除这一同居关系,人民法院当然应当受理,并依法解除同居关系;至于男女双方均无配偶的同居关系,因这种关系不是法 律保护的社会关系,当事人如果起诉仅仅要求解除同居关系,人民法院应不予受理。但当事人如果就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提起诉讼的,属于法律调整的民事法律关系,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平等地保护子女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司法解释还对审理案件的情况进一步予以明确。司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就同一分别受理了请求宣告婚姻无效和请求离婚的不同案件时,应当先对无效婚姻案件进行审理,而离婚案件的审理则应当在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作出判决后进行。另外,司法解释规定,无效婚姻关系当事人死亡后一年内,生存一方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分割反悔协议离婚后财产分割索赔不能超过1年
规定…………最高人民法院26日公布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二)作出明确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离婚律师表示,双方到民政部门离婚,就财产分割问题达成的协议,是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前提下,协商一致的结果。对于任何一方当事人来说,这都是对自己财产权利的一种自由处分,协议对双方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都应接受这一决定所带来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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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上海离婚律师
  • 文淳光 律师
  • 上海离婚律师简介
  • 文淳光律师,法学硕士,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全国重点法学院七年专业法律学习,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十六年,法学理论功底深厚、办案实践经验丰富,权威、专业、资深、尽责。现为北京恒都(上海)律师事务所资深离婚律师,精通离婚案件办理,擅长办理离婚房产分割、离婚财产纠纷、涉外离婚、离婚债权债务、子女抚养权争取、离婚公司股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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