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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及财产分割案(2)

时间:02月01日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作者:上海离婚律师
  
  三、共同财产:金戒指、金项链、轮椅、洗衣机、吸尘器等物品归刘玉坤所有,自行车、组合家俱、电冰箱、彩电、录音机等物品归郑宪秋所有。原、被告各人衣物归个人所有。
  四、奖碑17块归刘玉坤所有。
  诉讼费50元,刘玉坤、郑宪秋各负担25元,第一审宣判后,被告郑宪秋以要求平分存续期间原告刘玉坤所获得的奖碑和奖金等为由,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上诉人郑宪秋与被上诉人刘玉坤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经原审法院多次调解无效,判决刘玉坤与郑宪秋离婚,婚生子郑洋由刘玉坤抚养是正确的,共同财产分割是合理的。关于刘玉坤参加国际、国内残疾人体育比赛所获奖碑、奖金问题,经向国家体委、中国残联调查证实,从1984年国内第一届残运会至1992年残疾人奥运会期间 刘玉坤共获奖牌17块、奖金59012元,以上奖牌和奖金,虽然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但奖牌系刘玉坤作为残疾人运动员的一种荣誉象征,有特定的人身性,不应作为予以分割;所得奖金,因已用于支付刘玉坤制作假肢、治病等费用,系家庭的共同支出,已无财产可分,郑宪秋要求平分,于法无据。综上,一审法院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郑宪秋上诉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据此,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于1994年11月21日判决驳回上诉人郑宪秋的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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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淳光律师,法学硕士,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全国重点法学院七年专业法律学习,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十六年,法学理论功底深厚、办案实践经验丰富,权威、专业、资深、尽责。现为北京恒都(上海)律师事务所资深离婚律师,精通离婚案件办理,擅长办理离婚房产分割、离婚财产纠纷、涉外离婚、离婚债权债务、子女抚养权争取、离婚公司股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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