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离婚律师-上海婚姻律师--上海离婚律师网

当前位置: 主页>离婚案例>

对离婚时财产分割问题的几点意见

时间:02月01日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作者:上海离婚律师
  

 

      主要谈一下离婚时的财产分割问题。这是法院在判决离婚案件时最头痛的问题。随着开放改革形势的深入发展,家庭财产越来越复杂化,多样化。这次公布的《修正草案》关于的有关规定,很难界定当前夫妻财产的现实情况,而且将很快落后于现实情况。如草案没有提到住房问题,而离婚时,住房的归属和分割恰恰是最敏感也最难解决的问题。在分割住房和贵重物品时,难掌握的主要分歧点是:
(一)如何界定婚前和婚后财产:
草案规定:取得即确立夫妻关系。若以领时间为标准,之前为,之后为婚后财产。而现实情况是:领结婚证时间和举行婚礼共同生活的时间并不一致,许多是领了结婚证后,才去准备结婚用品的,特别是实行了房改的城市和单位。规定青年职工必须先领了结婚证,才允许买房(房子数量有限),而且多数是在房子开始建设时就先买下来,预交部分房款。因此,青年职工往往是先领了结婚证,然后去买房和结婚用品,过几个月,半年甚至一两年,再举行婚礼开始共同生活。由领结婚证到实际结婚共同生活这段时间,是买房和买生活用品时间。如果把这段时间由一方买的房子和贵重用品,作为婚后共同财产,显然是不合适的。建议把我国传统习惯上举行婚礼开始共同生活的时间作为界定婚前婚后财产的时间。
(二)赠与的概念不明确,很难掌握。
我国的现实情况是:在农村,男女青年结婚时,一般住在男方家里,住房自然是由男方建设的,而且实际上是由男方父母建设的,这个住房是赠与男青年还是男女双方的?据我所知,都没有文字规定的。在城市,青年男女结婚后,一般不和父母住在一起,(有的是和父母暂时住在一起,有了房子又分开住),而且城市里当代青年男女大部分是职工子女,在他们结婚时都工作不久,本人没有经济力量买房,甚至没有钱买贵重物品。他们结婚时对住房和贵重物品的购买所用钱款,基本上是由父母和亲属出资购买。但这些住房和用品的赠与和借贷关系是对一方还是双方的?据我所知,多数并没有什么合同或文字约定。如果婚后和睦生活,当然归双方共同使用,如果要离婚,特别是婚后不久就离婚(此情况相当多),把这些由一方或主要由一方亲属购买的住房和贵重用品,作为共同财产(因没有合同或约定)分割显然不合理。建议修改为:在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子及贵重物品,由哪方出资的归哪方,或由双方出资大小确定分割 比例。
(三)举一个案例,说明以上所谈问题:
在河南省濮阳市中原油田,有一对青年男女,1998年4月领了结婚证,98年9月由男方出资购买了一套78平方米住房,(当时房子刚开始建设,预交房款24000元),99年元月举行婚礼开始共同生活,因当时新房尚未建成,先住在男方父母家中。2000年元月新房建成,男方交齐了全部房款共6万余元,加上整修共用去7万余元,这些钱全部是由男方父母及亲属出资的。2000年2月搬入新房,刚搬入新房不久女方就提出离婚,并借口住房是在领了结婚证后买的要求作为共同财产分割,显然不合理。但这次公布的《草案》不能明确界定这个问题。如果按以上修改意见,则此类问题不难解决!
 
------分隔线----------------------------
首席上海离婚律师
  • 文淳光 律师
  • 上海离婚律师简介
  • 文淳光律师,法学硕士,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全国重点法学院七年专业法律学习,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十六年,法学理论功底深厚、办案实践经验丰富,权威、专业、资深、尽责。现为北京恒都(上海)律师事务所资深离婚律师,精通离婚案件办理,擅长办理离婚房产分割、离婚财产纠纷、涉外离婚、离婚债权债务、子女抚养权争取、离婚公司股权纠纷。
  • 聘请上海离婚律师
  • 单位:北京恒都(上海)律师事务所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8号金茂大厦4楼
    联系人:文淳光律师
    电话预约:135 6499 8499
    QQ预约:272049014
    邮箱:wenlawyer@hotmail.com
上海离婚律师服务内容
  • 法院离婚 起诉离婚 离婚诉讼
    离婚调解 协议离婚 起草协议
    离婚咨询 离婚协议见证
    离婚财产分割 离婚后财产分割
    未婚同居财产纠纷 同居房产分割
    子女抚养权争取 子女探望权纠纷
    夫妻财产纠纷 婚前财产约定见证
    婚姻第三者纠纷 无效婚姻纠纷
    担任婚姻家庭私人法律顾问
律师事务所简介
恒都律师事务所创立于2010年,总部位于北京,是一家大型综合性法律服务机构。经过十多年筚路蓝缕,恒都规模近1800人。多次蝉联钱伯斯(Chambers & Partners)、ALB(Asian Legal Business)、LEGALBAND 等著名专业法律媒体的推荐与排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