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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财产约定对债权人是否有效

时间:01月05日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作者:上海离婚律师
  

对债权人是否有效 夫妻财产约定对债权人是否有效
  去年,我远房本家李宏因经营煤炭运输向我借款10万元,约定一年后偿还本息。到期后,我去索要借款,李宏无力偿还,但李宏与其妻赵兰还经营一个饭店,我前去索要,赵兰拿出一份去年李宏与其签订的财产协议书,协议书约定“经营饭店所得归赵兰所有”。请问,我能否请求李宏以饭店经营收入偿还借款?
  答:你有权请求李宏以饭店经营收入偿还你的借款。我国《》规定,夫妻可以在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情况下以书面形式自由约定以及婚后财产的归属问题。但该法第19条第3款明确规定:“夫妻对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的财产清偿。”由此可知,只有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约定才对外产生约束力;若第三人不知道该约定,为维护第三人利益和保护交易安全,则应以清偿。根据此规定,你借款给李宏时,并不知道他们夫妻有这样的约定,因而对你不产生约束力,你可以申请以其饭店经营收入来偿还你的借款。
夫妻财产约定对债权人是否有效 夫妻财产约定对债权人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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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上海离婚律师
  • 文淳光 律师
  • 上海离婚律师简介
  • 文淳光律师,法学硕士,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全国重点法学院七年专业法律学习,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十六年,法学理论功底深厚、办案实践经验丰富,权威、专业、资深、尽责。现为北京恒都(上海)律师事务所资深离婚律师,精通离婚案件办理,擅长办理离婚房产分割、离婚财产纠纷、涉外离婚、离婚债权债务、子女抚养权争取、离婚公司股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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