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夫妻一方在“婚外恋”的同时,将财物赠与“第三者”的事情屡见不鲜,引发的纠纷和诉讼也时有所见。但是,由于法律规定不明,法官考量差异,导致案件处理大相径庭。因此,对这类案件做一定分析,很有必要。
为表述上的方便,笔者将此类案件统称为夫妻一方赠与“第三者”财产的纠纷。
根据我国法律,夫妻一方婚后所得的财产,除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都属于夫妻共有财产。但是,在 “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情况下,丈夫或妻子仍有可能拥有个人财产。
因此,对此类案件的处理,应该按照所涉财产的性质,即按照所涉财产究竟是还是个人财产而定,不能统统将夫妻一方赠与“第三者”财产视为“擅自处分”。
如果夫妻一方处分的是夫妻共有财产,该处分行为无效,接受财产的“第三者”应该返还财产。
根据我国《物权法》及《合同法》,处分共有财产须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如果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应认定为无权处分;除非共有人追认,该处分行为无效。在赠与“第三者”财产案件中,一般不会发生配偶追认这种情况。同时,因为是无偿转让财产,受让的“第三者”也不可能依据善意取得制度取得相关财产。
夫妻共有在性质上属于共同共有,而不是简单的“你一半,我一半”。因此,夫妻双方对共有财产不分份额地平等享有权利,认为“夫妻一方的处分行为部分有效”或“处分自己的份额有效”等观点也是不成立的。
但是,也不能说,所有对夫妻共有财产的处分都要经过夫妻双方同意,连妻子买一瓶酱油也要出具“买酱油已经丈夫同意”的证明。因为《》规定,夫妻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他人有理由认为双方都同意的,夫妻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但是,夫妻一方赠与“第三者”财产,不属于“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共同财产”;“第三者”也没有理由认为该赠与是夫妻双方都同意的。所以,无论“第三者”是否知道赠与的财产是夫妻共有财产,夫妻一方的处分行为都是无效的。
结论:夫妻一方将夫妻共有财产赠与“第三者”的行为无效,夫妻另一方可以要求“第三者”返还财产。这里的受赠人不限于“第三者”,即使受赠人与赠与人不存在“情人”关系,如赠与人的配偶提出主张,受赠人也应返还财产。
如果夫妻一方处分的是赠与方个人财产,其配偶就不能主张处分行为无效。需要探讨的是,赠与人能否以“赠与行为违法”或“有违公序良俗”为由主张赠与行为无效并主张返还赠与财产。
由于法律规定赠与人在交付赠与财产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合同(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以及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除外),因此,在赠与财产交付之前,受赠人不能要求对方交付;一旦交付,赠与人也不能反悔,除非存在某些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形。
有一种观点认为,夫妻一方将自己的财产赠与给“第三者”,不同于一般的赠与,因为这是为了与受赠人建立或保持不正当的婚外两性关系。这种关系不仅有违公序良俗,构成或的还违法。当事人以建立或维系这种关系为赠与的条件,这种赠与行为自然无效,也应该返还。
笔者认为,这种观点不可取。因为,这种认定与社会一般公平理念不符。
还有一种观点认为,这种赠与有违公序良俗,损害了公共利益,应将受赠方非法所得收归国家。其根据是,我国《合同法》规定,因无效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双方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