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离婚律师-上海婚姻律师--上海离婚律师网

当前位置: 主页>离婚案例>

终止恋爱索要名誉损失费无法律依据(2)

时间:01月05日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作者:上海离婚律师
  

但在本案中,被告所索要的赔偿款并不是原告给的,而是原告之父给的。因此,本案必须解决原告是否有权提起本案诉讼,要求被告向其返还索要款的问题。因为从形式上看,原告之父为解决自己儿子的事情而向被告付款,并不能当然认定原告之父的行为是代理行为,原告之父对被告也是有撤销权或者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的。因此,确定本案原告有权对被告提起诉讼,前提是确认原告之父的行为是否代理行为。这是在审理这类案件中应当注意的。

本案的案由如何,也是需要考虑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中没有本案这种情况下的案由规定。从婚姻法第三条第一款“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的立法精神来看,广义上也包括恋爱终止时索取财物的行为。本案被告确有这种索取行为。因为法律所禁止,故被告的行为没有法律依据,依法即可认定为不当得利行为,故本案案由可确定为“不当得利纠纷”。

?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 杨洪逵?

 

------分隔线----------------------------
首席上海离婚律师
  • 文淳光 律师
  • 上海离婚律师简介
  • 文淳光律师,法学硕士,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全国重点法学院七年专业法律学习,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十六年,法学理论功底深厚、办案实践经验丰富,权威、专业、资深、尽责。现为北京恒都(上海)律师事务所资深离婚律师,精通离婚案件办理,擅长办理离婚房产分割、离婚财产纠纷、涉外离婚、离婚债权债务、子女抚养权争取、离婚公司股权纠纷。
  • 聘请上海离婚律师
  • 单位:北京恒都(上海)律师事务所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8号金茂大厦4楼
    联系人:文淳光律师
    电话预约:135 6499 8499
    QQ预约:272049014
    邮箱:wenlawyer@hotmail.com
上海离婚律师服务内容
  • 法院离婚 起诉离婚 离婚诉讼
    离婚调解 协议离婚 起草协议
    离婚咨询 离婚协议见证
    离婚财产分割 离婚后财产分割
    未婚同居财产纠纷 同居房产分割
    子女抚养权争取 子女探望权纠纷
    夫妻财产纠纷 婚前财产约定见证
    婚姻第三者纠纷 无效婚姻纠纷
    担任婚姻家庭私人法律顾问
律师事务所简介
恒都律师事务所创立于2010年,总部位于北京,是一家大型综合性法律服务机构。经过十多年筚路蓝缕,恒都规模近1800人。多次蝉联钱伯斯(Chambers & Partners)、ALB(Asian Legal Business)、LEGALBAND 等著名专业法律媒体的推荐与排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