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在本案中,被告所索要的赔偿款并不是原告给的,而是原告之父给的。因此,本案必须解决原告是否有权提起本案诉讼,要求被告向其返还索要款的问题。因为从形式上看,原告之父为解决自己儿子的事情而向被告付款,并不能当然认定原告之父的行为是代理行为,原告之父对被告也是有撤销权或者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的。因此,确定本案原告有权对被告提起诉讼,前提是确认原告之父的行为是否代理行为。这是在审理这类案件中应当注意的。
本案的案由如何,也是需要考虑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中没有本案这种情况下的案由规定。从婚姻法第三条第一款“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的立法精神来看,广义上也包括恋爱终止时索取财物的行为。本案被告确有这种索取行为。因为法律所禁止,故被告的行为没有法律依据,依法即可认定为不当得利行为,故本案案由可确定为“不当得利纠纷”。
?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 杨洪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