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准许原告李晒芝与被告唐海云离婚。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晒芝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周 文 新
二○○九年八月二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 李 逵
不准许原告李晒芝与被告唐海云离婚。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晒芝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周 文 新
二○○九年八月二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 李 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