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离婚律师-上海婚姻律师--上海离婚律师网

当前位置: 主页>离婚案例>

胡某某与邵某离婚纠纷一案

时间:01月05日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作者:上海离婚律师
  

  原告胡某某,女,1973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芙蓉区解放路星光大厦4门316号。

  委托代理人谢三,长沙市平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邵某,男,1972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芙蓉区解放路星光大厦4门316号。

  委托代理人钟玉琦,湖南君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胡某某因与被告邵某发生,于2009年6月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由审判员杨宜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左回云、邓晓阳参加评议的合议庭,于2009年7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谢三、被告邵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钟玉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胡某某诉称:我与邵某1997年10月16日登记,1999年1月20日共同生育一男孩。由于两人婚前了解不够,婚后双方性格不合经常争吵。邵某不履行丈夫义务,对家庭不尽责任,经常无理打骂我,现双方感情已破裂。请求判决:1、解除两人婚姻关系;2、儿子归我,邵某支付。

  被告邵某辩称:我与胡某某之间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和好完全可能,我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胡某某和邵某于1992年经人介绍相识,1997年10月16日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感情尚好。1999年1月20日儿子邵某某出生。近年来双方由于缺少交流,感情渐归于平淡,夫妻间有时发生争吵。胡某某认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遂向本院请求与邵某离婚。

  上述事实,有胡某某和邵某的陈述,及两人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胡某某和邵某系自由恋爱结婚,现已共同生活十多年,感情基础牢固,双方虽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但并无原则性的矛盾和分歧,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只要双方加强沟通、交流,夫妻感情完全可以改善。为了维护社会与家庭的稳定,也为了两人共同生育的孩子能够健康、快乐地成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胡某某要求和邵某离婚,本院不予准许。

  本案受理费200元,由胡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杨 宜

  人民陪审员 邓晓阳

  人民陪审员 左回云

  二○○九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邓 露

------分隔线----------------------------
首席上海离婚律师
  • 文淳光 律师
  • 上海离婚律师简介
  • 文淳光律师,法学硕士,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全国重点法学院七年专业法律学习,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十六年,法学理论功底深厚、办案实践经验丰富,权威、专业、资深、尽责。现为北京恒都(上海)律师事务所资深离婚律师,精通离婚案件办理,擅长办理离婚房产分割、离婚财产纠纷、涉外离婚、离婚债权债务、子女抚养权争取、离婚公司股权纠纷。
  • 聘请上海离婚律师
  • 单位:北京恒都(上海)律师事务所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8号金茂大厦4楼
    联系人:文淳光律师
    电话预约:135 6499 8499
    QQ预约:272049014
    邮箱:wenlawyer@hotmail.com
上海离婚律师服务内容
  • 法院离婚 起诉离婚 离婚诉讼
    离婚调解 协议离婚 起草协议
    离婚咨询 离婚协议见证
    离婚财产分割 离婚后财产分割
    未婚同居财产纠纷 同居房产分割
    子女抚养权争取 子女探望权纠纷
    夫妻财产纠纷 婚前财产约定见证
    婚姻第三者纠纷 无效婚姻纠纷
    担任婚姻家庭私人法律顾问
律师事务所简介
恒都律师事务所创立于2010年,总部位于北京,是一家大型综合性法律服务机构。经过十多年筚路蓝缕,恒都规模近1800人。多次蝉联钱伯斯(Chambers & Partners)、ALB(Asian Legal Business)、LEGALBAND 等著名专业法律媒体的推荐与排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