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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海鹰诉张俊离婚一案

时间:01月05日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作者:上海离婚律师
  

  原告曲海鹰,又写作曲海英,男。

  被告张俊,女。

  原告曲海鹰诉被告张俊一案,原告于2008年3月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因被告去向不明,本院依法公告向其送达了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曲海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俊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曲海鹰诉称,原被告于1995年11月22日依法登记结婚,1998年5月23日生一女孩,取名曲玉洁。婚后双方感情尚可。自孩子出生后,被告开始外出做生意,不再尽到做母亲、为人妻的责任,为此双方经常发生纠纷。2004年起,原告外出打工,开始还能够保持基本联系,但是自2007年以后,被告就没有同原告联系过。为此原告找到被告的亲属,但是也未能与被告取得联系。

  原告认为,由于被告长期在外不与原告联系,双方分居已达三年以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为此,原告现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女儿由原告。

  被告张俊缺席未答辩。

  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1、原被告身份证复印件及,以证明双方婚姻关系及身份情况。2、常朝阳、周泽斌、秦少波、毛春锋的证明一份,证实被告从2003年外出至今很少回家,2007年至今杳无音讯的事实。

  被告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本院依法确认原告提交的证据形式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案件事实有关联,可以作为本案定案的依据。

  本院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原告的诉称陈述可以认定以下事实:原、被告于1995年11月22日登记结婚,1998年5月23日生下一女孩,取名曲玉洁。婚后双方感情一般。2004年被告外出长期不回家,2007年与原告彻底失去联系。原告遂起诉来院要求离婚,审理中,因被告未到庭致本案不能调解。

  本院认为,被告张俊从2004年离家,2007年至今下落不明,长期不履行,致夫妻感情破裂,原告要求离婚,理由正当,应予支持。根据双方目前情况,为便于子女的健康成长,婚生女孩由原告抚养为宜。至于财产问题因被告未到庭,相关事实无法查清,本院不予一并处理,可另行起诉。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三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 准予原告曲海鹰与被告张俊离婚。

  二、 婚生女孩曲玉洁由原告曲海鹰抚养。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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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上海离婚律师
  • 文淳光 律师
  • 上海离婚律师简介
  • 文淳光律师,法学硕士,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全国重点法学院七年专业法律学习,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十六年,法学理论功底深厚、办案实践经验丰富,权威、专业、资深、尽责。现为北京恒都(上海)律师事务所资深离婚律师,精通离婚案件办理,擅长办理离婚房产分割、离婚财产纠纷、涉外离婚、离婚债权债务、子女抚养权争取、离婚公司股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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