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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阳光诉被告廖美红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时间:01月05日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作者:上海离婚律师
  

  原告王阳光,男,1979年12月15日生于湖南省洞口县,汉族,农民,住洞口县水东乡曹家村龙一组。

  委托代理人许炎,洞口县凌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廖美红,女,1986年1月4日生于湖南省隆回县,汉族,农民,家住隆回县横板桥镇陡车村13组2号。

  委托代理人刘华塘,隆回县横板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王阳光诉被告廖美红纠纷一案,本院于 2009年3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芝彬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姚学军、刘爱炎组成合议庭,书记员肖湘川担任记录,并于2009年6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被告及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阳光诉称:2008年6月被告为生活琐事与原告发生争吵,被告操起菜刀要伤害原告,双方自2008年7月3日开始分居,2009年1月23日,原告与原告之母去被告娘家接被告竟曹被告父母殴打,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男孩王小信由原告,由被告承担1.5万元。

  被告廖美红辩称:两次吵架均事出有因,第一次吵架是原告说要把儿子绝了,被告为保护儿子持刀吓唬原告,第二次吵架是原告及其母亲谩骂被告父母不堪入耳的话才导致的,原告从2008年7月起未负担小孩的分文生活费用,也丧失做父亲的起码责任,小孩随被告生活更有利于小孩的健康成长。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于2006年10月8日在洞口县民政局登记,2007年1月20日在洞口县石江医院生男孩王小信。小孩出生后,由于在人际关系方面处理不当,原、被告时有争吵。2008年6月双方为小孩的事再次争吵,被告于2008年7月3日带小孩回娘家居住,双方开始分居至今,在分居期间原告未支付小孩的抚养费用。2009年1月23日原告及其母亲去被告娘家接小孩及原告,因言语口角再次发生吵架。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原、被告陈述,及证人证言可以认定,并经庭审质证,可以作为本案定案的依据。

  本院认为,原、被告及原、被告父母之间虽有一些矛盾,但均是家庭琐事引起,只要双方在处理人际关系方面更成熟一点,是完全可以避免的,同时原、被告因感情不和而分居的时间较短,尚不符合法定的离婚条件。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王阳光与被告廖美红离婚。

  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王阳光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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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上海离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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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淳光律师,法学硕士,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全国重点法学院七年专业法律学习,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十六年,法学理论功底深厚、办案实践经验丰富,权威、专业、资深、尽责。现为北京恒都(上海)律师事务所资深离婚律师,精通离婚案件办理,擅长办理离婚房产分割、离婚财产纠纷、涉外离婚、离婚债权债务、子女抚养权争取、离婚公司股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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