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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一方不得探望子女的约定无效

时间:01月05日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作者:上海离婚律师
  

  2002年8月,钟某和倪某登记。2005年3月11日,双方协议,并约定婚生女儿钟某某由倪某,钟某不得探望。离婚后,钟某数次去探望女儿,但倪某只让其见了一次。双方遂起纠纷,并为此而诉至法院。

  庭审中,双方对的具体行使发生争执:钟某要求每月探望女儿一次,每次两天;或者是每月探望女儿三次,每次半天。但倪某认为自己和钟某已就探望权的问题达成协议,钟某无权探望女儿。

  法院审理后认为,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由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钟某与倪某关于钟某不得探望女儿的约定,违反了《婚姻法》的规定,属于无效约定。钟某主张行使探望权,于法有据,同时也合乎道德人伦之情理,应予支持。钟某行使探望权的方式和时间,鉴于其女儿钟某某才两岁两个月,已经适应了目前的生活环境,从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钟某探望女儿的时间不宜过长,次数不宜过密。

  最后,法院判决准许钟某于每月第二周和第四周的周日9点至17点行使探望权。探望期间,允许钟某带女儿钟某某在县城范围内活动。倪某对此负有协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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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上海离婚律师
  • 文淳光 律师
  • 上海离婚律师简介
  • 文淳光律师,法学硕士,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全国重点法学院七年专业法律学习,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十六年,法学理论功底深厚、办案实践经验丰富,权威、专业、资深、尽责。现为北京恒都(上海)律师事务所资深离婚律师,精通离婚案件办理,擅长办理离婚房产分割、离婚财产纠纷、涉外离婚、离婚债权债务、子女抚养权争取、离婚公司股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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