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离婚判决对时间的判决不合理,刘某父母的阻挠探视权行使的行为是不当的,其具备让小丫随其共同生活的良好条件。
原告为了能给予小丫多一点的关爱,多次向被告刘某交涉,但被告刘某置之不理;与其父母交涉,其父母更是一推了之,要原告与被告交涉。原来离婚判决确定的探视权的时间仅为一月一次,而且原告提出诉讼之后,更是见不着女儿一面,被告的父母又设置了种种障碍,此种做法是极端自私的,也是违法的。孩子不是对方进行报复的工具,这样做伤害最深的是孩子心灵,对孩子的健康成长极为不利。父母的爱是谁也代替不了,祖父母的照顾替代不了父母的关爱。
原告提出要求抚养教育女儿有如下条件:一、有稳定的工作和收入,在某中学任教,收入还可以,有足以给女儿接受良好教育的经济基础;二、其身为中学教师,具有教学育人的经验,能够科学地教育培养女儿,不会产生祖父母隔代抚养可能产生不利因素;三、每天有时间能和女儿在一起交流,能给女儿完整的母爱;四、作为一个成长发育的女孩,随母亲共同生活更对其成长有利,更为方便;五、小丫渴望同母亲共同生活。
综合双方的条件,双方均具备了抚养小丫的条件,但被告作为判决书确定共同生活的一方,有条件却不对女儿尽充分的抚养教育的义务,不让小丫随其共同生活,而让小丫由祖父母抚养,表面上以为了工作作为托词,其实质是不愿让小丫随其共同生活。而原告有这样的条件和能力,也愿意和小丫共同生活,亲自抚养,小丫也有与母亲共同生活的渴望。笔者认为,根据我国的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本案中应当酌情将小丫变更为由原告抚育,被告承担相应的抚育费用更为妥当,这对小丫的健康成长更为有利。
在男女双方离婚后,双方均具备亲自抚养、小孩随一方共同生活的条件下,应当亲自行使抚养教育孩子的权利与义务,祖父母对小孩的抚养教育,仅是帮忙性质的抚助,绝不能替代父母任何一方对子女的抚养与教育。小孩随哪一方抚养应当根据父母双方的具体情况酌情处理,哪种生活方式对孩子的健康成长更为有利。
陆燕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