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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应如何合法行使探望权

时间:01月05日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作者:上海离婚律师
  

    对于探望纠纷,目前有两个解决途径:

      1、事先协商

      当事人在的同时,为了日后在子女问题上不产生纠纷,应该对如何探望子女、探望子女的具体时间、方式进行协商。如果子女大于10岁,还要征求孩子的意见。

      2、法院判决

      离婚时,当事人对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离婚后,当事人就探望权问题可以单独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的中未涉及探望权,当事人就探望权问题单独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话说探望权

      1、拒绝对方行使探望权  

      探望权的主体是曾经存在夫妻关系、不直接子女的父或母一方,探望权的行使是在离婚之后,一方行使探望权时,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离婚后,子女一般同直接抚养其的父或母生活在一起,一方行使探望权,去看望子女,另一方应予以配合、协助。

      2、滥用探望权

      父母享有对子女的探望权,但不应滥用。如其行为危害子女的身心健康或妨害直接抚养子女方生活安宁的,则构成子女探望权的滥用,有关当事人可以要求依法限制其行使探望权。中止探望的情形消失后,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通知其恢复探望权的行使。

      3、祖父母有无探望权

      祖父母、外祖父母有无探望权,我国《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此没有作任何规定,因此祖父母外祖父母主张探望权没有法律依据。

      法院的判决并不是不准祖父母探望,而是要求祖父母在得到原告许可的情况下去探望,实际上是要求双方达成探望协议。

      4、探望时间方式如何确定

      在实际审判工作中,原、被告对探望权的存在和享有都没有争议,争议的焦点大多集中在探视的时间和方式等问题上。是1天1次还是1周1次?是带回去住还是到对方家或者在子女所在学校探视?对于这些问题,《婚姻法》及有关解释细则都还没有较为具体明确的规定,一般还是倾向协商解决。

      不过,《婚姻法》的立法精神明确指出,是否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是衡量父或母探望行为的根本标准。因此,行使探望权的时间和方式的确定也应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 

     

责任编辑:黄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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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上海离婚律师
  • 文淳光 律师
  • 上海离婚律师简介
  • 文淳光律师,法学硕士,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全国重点法学院七年专业法律学习,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十六年,法学理论功底深厚、办案实践经验丰富,权威、专业、资深、尽责。现为北京恒都(上海)律师事务所资深离婚律师,精通离婚案件办理,擅长办理离婚房产分割、离婚财产纠纷、涉外离婚、离婚债权债务、子女抚养权争取、离婚公司股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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