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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场婚姻官司引发的房屋所有权纠纷

时间:01月05日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作者:上海离婚律师
  

      案情介绍:王某(男)和李某(女)于2000年登记,系合法夫妻。2005年,夫妻双方因性格不和开始分居,至今已达三年之久。2008年5月,李某到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关系,依法分割王某名下的一户楼房。该楼房是2002年王某的父亲出资购买的,登记在王某名下的房屋,具有完整的所有权。

  人民法院在审理该案的过程中,王某的祖父、祖母提起确认之诉,要求确认二位老人为该楼房的真正所有权人,理由是购买该楼房的款项实际为二位老人的出资,当初委托其儿子(即王某的父亲)购买楼房,用于二老养老居住,且二老一直在该楼房内居住至今。

      人民法院依法审结该起离婚案件,判决解除王某和李某的婚姻关系,由于案中所涉及楼房存在权属争议,另案处理。

      在确认该房屋所有权的案件中,原告方(二位老人)提出了大量的证据,包括:

      1、二位老人出卖原来房屋的协议书,证明原告方出资的资金来源;

      2、二位老人的儿子(即王某的父亲)与该房屋的原房主签订的买房协议书;

      3、相关证人的证人证言,证明王某在办理更名过户时隐瞒事实,将该楼房过户到自己名下。

      被告李某提供了房屋监理处的房屋产权档案及房屋买卖契

      约公证书,证明该楼房为王某和李某共同所有。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二原告提供的其卖房协议书及其儿子的买房

      协议书,只能证明二原告出卖的自己的房屋和其儿子曾签订过买房协议的事实,二原告现以此证明所争议房屋为二原告所购买,证据不足,二原告不能因此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之规定,判决驳回二原告的诉讼请求,由原告方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案件评析:这是一起因婚姻官司引发的房屋所有权确认纠纷。案子虽小,法律关系却很复杂,涉及很多法律法规及其相关司法解释,比如:解除婚姻关系的条件,的认定,如何认定物权与债权的证据效力等问题。准确理顺复杂的法律关系,灵活运用合法有效的证据,是类似案件胜诉的关键。(华峰律师事务所律师——李伟)  

      作者简介:李伟,男,汉族,辽宁大学法学学士学位,律师专业,辽宁华峰律师事务所律师,华峰律师秉承“以人为本,学识先行,以质取胜,诚信永恒。”的华峰理念,愿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想了解此律师更多信息,请点击此处   

责任编辑:顾叶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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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上海离婚律师
  • 文淳光 律师
  • 上海离婚律师简介
  • 文淳光律师,法学硕士,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全国重点法学院七年专业法律学习,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十六年,法学理论功底深厚、办案实践经验丰富,权威、专业、资深、尽责。现为北京恒都(上海)律师事务所资深离婚律师,精通离婚案件办理,擅长办理离婚房产分割、离婚财产纠纷、涉外离婚、离婚债权债务、子女抚养权争取、离婚公司股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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