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妥善处理本案,应首先解决“婚生”与“亲生”的区别问题。
“婚生”不等于“亲生”,非亲生也不等于非婚生。
“亲生”只是“婚生”中的一种情况。“婚生”子女,是否亲生不影响夫妻与该婴儿亲权关系形成。生育是一种受意志支配的行为——体现了夫妻双方“生育”意志。生育行为所包含的意志是无形的,我们事后只能根据婴儿出生的事实来推定——当该婴儿来源于该夫妻精卵结合时,是自然血亲?亲生?关系;其来源于该妻与他人精卵结合时(非亲生),存在或者是基于该夫妻意愿(夫妻合意“借种怀胎”或由精子库供精),或者是基于该妻与他人意愿的情况(妻单方接受人工受精或通奸等)。该夫可能愿意成为亲权主体,也可能不愿意。如该夫发现妻损害了其权利并怀胎?通奸、单方接受人工受精等?,可以选择要求妻终止妊娠(依法行使生育权)或者离婚,使其妻通过承担离婚不利后果承担责任,同时也使其被侵害的人格尊严权利得到恢复和保护。如果其最终仍维持该,接受妻子就应当接纳其全部,包括其错误行为及其结果——该婴儿。即使怀胎非其意愿,经过十月怀胎而生育,性质也已发生了变化——该夫与该婴儿则形成了准自然血亲关系。如果已经抚养多年才发现受了欺骗,因为没有比该夫更应当具有注意义务的人,我们有理由推定其同意生育该婴儿,其应自己承担责任?亲权作为义务必须履行,作为权利也不得抛弃。
亲子鉴定只能证明精卵来源事实,而不能证明其中是否包含了该夫妻的共同生育“意志”:如果该夫是婴儿精子来源,事实上也存在该夫不同意但妻子执意生育的情况?推定其同意妻生育,具有合理性;该夫并非该婴儿精子来源情况下,生育行为中并非就一定不包含其意志?如夫妻通过契约精子库供精、借种怀胎。
在没有亲子鉴定结论情况下,吴某某事实层面的生物学父亲是谁不得而知。但在法律层面,只能认定原某是其父亲(以原某是婴儿精子来源的事实推定为基础,婴儿降生,其即成为亲权主体——因为其是法定配偶)。原某请求确认与女儿不存在血亲关系(其权利为事实层面的“知情权”——逻辑上包括否定生育行为包含其意志),必然包含解除父女亲权关系(以否认方式保护其亲权?——事实判断真或假靠科学逻辑解决;法律层面“应当”“不应当”?权利范畴)的判断,则只有靠法律逻辑才能解决。
其次,诉讼证据规则的作用有两个方面的价值,其一是实体价值,保障主体对客观存在的事实获得真理性认识;其二是程序价值,即事实层面得不出符合证明标准的认识,而从程序上结束诉讼——体现统治阶级对当事人行为的价值评价,如将举证责任分配给哪一方当事人。从而可以依举证责任判决一方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责任——根据统治阶级认为当事人行为“应当”或“不应当”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的“意志”?分配权利义务。
本案应推定原某与其婚生女儿为血亲关系,其理由是:一、婚内生育婴儿绝大多数是以该夫妻为精卵来源或者是其共同意志的结果,其事实层面的盖然性程度是我们推定的基础。原某与吴某具有夫妻关系是我们推定的法律上的证据——由此确定其与该婴儿之间的亲权关系?权利义务?。原某否认,其应当举证却并没有提供必要的证据。
二、原某虽然离婚后并不从经济上承担亲权义务责任,其否认父亲身份,则有可能侵犯女儿价值层面的权利和利益。其权利保护与保护该婴儿应当享有的亲权相矛盾。司法活动最终目的是追求公平和正义?保护弱者是正义的(下转第44页)(上接第46页)当然应有之义。当亲权主体利益发生冲突时,我们应当以该婴儿权利获得最大限度保护为核心价值、兼顾生育行为权利义务一致为价值选择基础。其决定我们做事实推定的价值取向——推定该婴儿以该夫妻为父母?除非有足以推翻此推定的确凿证据。
该案判决显然是把父女关系仅看成是一个事实层面的关系?忽略其同时解决了亲权主体身份关系?来处理了。实质上是其女无辜地承受负面社会影响不利后果——判决其与父非父女关系,即同时判决了其是。然而其应享有哪些权利,是否应成为当事人都被忽略了。该案判决所包含和体现的价值评价有悖实现正义、公平的法律宗旨和司法理念。
三、认定吴某持有证据“拒不提供”妨碍举证也不妥。综观全案会发现,除了原某的怀疑,并无任何证据作为判决原某父女为非血亲关系的依据。依该案做法,若婚外他人与该夫争夺亲权,该夫或妻拒绝做亲子鉴定,或该夫诉某人为该婴儿之父,某人拒绝做亲子鉴定,没有其他证据,是否也可以“持有证据拒不提供”为依据,推定其女儿就与婚外他人具有血亲关系因而取代该夫、妻成为亲权主体呢﹖首先,因亲子鉴定可能涉及多方当事人隐私,司法解释有不得强制进行的规定,可以认为其并不是“无正当理由”。其次、原某离婚后请求确认与女儿无父女关系,吴某只是利害关系人,其血液属于人身的整体?并非持有血液化验结果?,能否认定是“持有”,有提供义务,否则就是“妨碍举证”?包括对方举证到什么程度,举证责任才转移到吴某?﹖也值得商榷。其三、吴某作为监护人,为了保护女儿的隐私等权利和利益,也有权拒绝给其女儿做亲子鉴定。
综上,本案应当驳回原某诉讼请求。
注:[1]郭卫华等《中国人身权法律保护判例研究》,光明日报出版社2000年6月第一版第739页。
[2]陈光中等:《诉讼法论丛》第2卷459页,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
[3]江伟:《民事诉讼法原理》第508页,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朱友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