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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离婚后因抚养费数额变化引起纠纷的,该怎么办

时间:01月05日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作者:上海离婚律师
  

      钱某(男)与刘某(女)1995年因夫妻感情不和。在办理手续时,钱某因工作性质较为特殊,(钱某当时从事手工动漫制作)月工资收入近万元,因此,双方协议婚生子钱XX(两周岁)的每月2000元,每月底前由钱某通过银行汇到刘某指定的账号。8年过去了,钱某的生活境况发生了很大的变化。

      钱某于1996年再婚,并于1997年又生一子钱鹏(均为化名)。1998年,钱某与其妻又按揭在市某小区购买了一套商品房,月供近5000元。1999年,钱某母亲生病住院,至今一直未遇。另,世界动画市场发生了很大的改变,手工绘制已被电脑3D取代,钱某的工资收入从近万元一直滑到2004年下半年的3000元左右。

      因按原支付每月2000元的抚养费力不从心,钱某通过中间人与刘某商议,看对钱峰的抚养费能否通过协商酌情降低。但钱某的提议立即遭到刘某的强烈反对,刘某认为是钱某想推拖父亲养育责任,坚决不同意降低抚养费的要求。无奈之下,钱某向上海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了减少抚养费之诉。

      原告钱某诉称:原告与被告之母刘某于1995年4月因夫妻感情不和协议离婚,双方约定由钱某每月支付婚生子钱峰2000元抚养费,至18岁为止。现因原告工作收入明显下降,家庭开支明显增大,且在9年间,已累积向原告支付了20余万元的生活费,故请求法院依法判令酌情减少抚养费数额。

      被告钱峰的法定代理人刘某辩称:离婚协议中约定抚养费每月2000元,原告应予以遵守。现原告辩称其收入锐减不是事实,其家庭开支增大与支付抚养费之间没有必然因果关系,故要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后经法院及双方代理调解,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钱某支付的抚养费从每月2000元降低至每月1000元,此案告结。

     

责任编辑:李小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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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海离婚律师简介
  • 文淳光律师,法学硕士,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全国重点法学院七年专业法律学习,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十六年,法学理论功底深厚、办案实践经验丰富,权威、专业、资深、尽责。现为北京恒都(上海)律师事务所资深离婚律师,精通离婚案件办理,擅长办理离婚房产分割、离婚财产纠纷、涉外离婚、离婚债权债务、子女抚养权争取、离婚公司股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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