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己含辛茹苦儿子6年多的孩子不是自己亲生的!这一隐藏了6年多的事实让陆先生痛苦不已。和妻子后,陆先生怒气未消,日前起诉到市人民法院,向孩子生父生母索赔抚养费和精神抚慰金11万余元。
养了6年多的儿子竟是别人的
陆先生,是玉林人,他和妻子凌某相识在1998年春,当时他在南宁做小买卖。两人很快坠入爱河,并于当年8月登记。2002年10月9日,凌某生育了一个男孩取名为军军。婚后,夫妻感情一般,日子过得也算平静。
直到2008年11月24日上午,陆先生因车祸受伤前往医院检查,实在无法带儿子,便打电话叫凌某前来帮忙。谁知两人在医院门口见面时,凌某竟告诉他,儿子不是他亲生的。当时陆先生并不相信凌某的话。过了几天,他身体好了一些,打电话叫凌某把儿子带回来,凌某称已经把孩子交给亲生父亲了。
2008年12月6日,陆先生接到一个叫黄某的男子打来的电话,对方自称是儿子生父。陆先生与该男子见面后,亲眼看到了鉴定机构作出的结论,这才明白儿子的确不是亲生的,而是凌某与黄某生的,6年多来,原来一直倍加照料、倾注全部爱心的“儿子”竟然不是自己亲生!
状告妻子 一审判决离婚
看到亲子鉴定结论后,陆先生经受不了这样的打击,思虑再三,决定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问题。2009年8月,他将凌某告到了南宁市良庆区法院。陆先生认为,凌某的行为严重地伤害了他的人格尊严,侵犯了他做父亲的正当权益。他要求与凌某离婚,并请求法院判决凌某赔偿他抚养费6万余元,精神抚慰金5万元。
2009年11月14日,良庆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准予陆先生和凌某离婚,凌某赔付陆先生精神抚慰金8000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判决认为,经证实,军军并非陆先生和凌某共同生育,而是凌某与黄某的。根据《婚姻法》规定,陆先生对军军并不具有法律上的抚养义务,有义务的是黄某。然而,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陆先生为抚养军军付出了很多,他要求赔偿也是可以理解的。不过,由于该请求涉及到案外人黄某,如果陆先生要求赔偿,应该一并向凌某和黄某主张。这个问题不宜在本案中处理,陆某可另行提起诉讼。
离婚后羞愤做“养父”,怒向孩子生父生母索赔
离婚后,叶先生仍然怒气难消,他认为,自己不仅在经济上蒙受损失,精神上也遭到巨大打击。于是2010年3月1日,他又将凌某与黄某一并起诉到法院,要求其返还自己抚养孩子多年的费用60800.13元及赔偿精神损失5万元。 目前,良庆区法院已经受理此案,将择日开庭审理。
王林 李惠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