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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六年未育应否准予离婚

时间:01月05日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作者:上海离婚律师
  

      2005年3月23日,省人民法院一审审结了一起因六年无法生育子女而引发的案件,法院查明事实后,判决驳回原告蒋某(男)要求与被告韩某(女)离婚的诉讼请求。

      蒋某与韩某于1997年秋天经人介绍相识后确立恋爱关系,恋爱期间双方相处得不错,在建立了感情的基础上,双方决定结婚,在婚前检查中韩某被查出患有子宫肌瘤,但这没有阻挡住两个年轻人追求幸福的脚步,1999年2月27日他们到民政部门登记领取了。婚后一段时间内夫妻感情较好,为治疗韩某的病,两人四处奔波,但是病情未见好转,一晃五年过去了,韩某始终未有怀孕的迹象。为了确定蒋某的身体状况,2004年7月,蒋某专程前往北京某医院进行检查, B超诊断为:双侧附睾头轻度不均质改变。精子动态分析报告显示:A级(快速向前运动)22.77P%)。蒋某与韩某为无法生育经常发生争执,2005年2月28日,蒋某向海安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韩某离婚。

      原告蒋某诉称:我与韩某时即发现其患有子宫肌瘤,影响生育,我当时考虑到家里已为结婚准备妥当,客人也请好了,如果突然不结婚会丢面子,基于为种想法,我就勉强与韩某结了婚。婚后我也带韩某四处求医,花了不少钱,但无任何效果,思前瞻后,我决定起诉与韩某离婚。

      被告韩某辩称:结婚是我们自愿的,蒋某明知我患有子宫肌瘤可能影响生育,但是他接受了这一事实并与我登记结婚。2004年7月,蒋某曾去北京某医院检查过,分析表明其精子明显低于正常值,所以不能生育的责任不完全在于我,蒋某要求与我离婚不符合婚姻法关于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定情形,请求法院驳回蒋某的诉讼请求。

      海安县人民法院认为:我国定男女都有生育的权利。但不是每个人都有生育的能力,当生育方面存在问题时,夫妻双方应冷静对待,积极想办法治疗疾病,通过离婚的方式来解决生育问题是不可取的。本案中蒋某与韩某婚前相处1年多,彼此间较为了解,在得知韩某有子宫肌瘤可能影响生育的情况下双方登记结婚,可见婚前基础较好。婚后为治疗韩某的疾病,双方四处求医,尽了很大的努力。2004年7月,蒋某在北京某医院检查出生育方面也存在问题时,夫妻间应该相互鼓励、相互支持,齐心协心解决矛盾。只要双方在今后的生活中加强沟通、互谅互让,夫妻关系是可以得到改善的。法院最后认定蒋某与韩某虽因生育问题产生矛盾,但夫妻感情并未彻底破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驳回原告蒋某要求与被告韩某离婚的诉讼请求。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丁培培 姚俊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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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淳光律师,法学硕士,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全国重点法学院七年专业法律学习,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十六年,法学理论功底深厚、办案实践经验丰富,权威、专业、资深、尽责。现为北京恒都(上海)律师事务所资深离婚律师,精通离婚案件办理,擅长办理离婚房产分割、离婚财产纠纷、涉外离婚、离婚债权债务、子女抚养权争取、离婚公司股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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