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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买房婚后涨价增值部分是否算“共同财产”

时间:01月05日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作者:上海离婚律师
  

      [案例]成某是个体户,前一年花了近30万元购买了一套商品房,以自己名字登记房屋产权证。成某将该房屋用于出租。与朱登记结婚后,成某以其与朱某的部分出资,另行购买了一套商品房用于家庭居住,产权所有人为成某和朱某。两人共同生活近7年,并生育了一子。现双方同意。因成某婚前购买的那套商品房现己涨至约55万元,朱某认为增埴部分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理应属于,她有权分割。成某不同意。为此,朱某起诉至法院离婚,并主张对该房屋增埴部分予以分割。

      [评析]

      按照我国《法》第17条规定和18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如工资、奖金和生产、经营的收益以及其他应当归共同财产等,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依法分割。而夫妻一方婚前取得的财产属个人财产,归夫妻一方所有,离婚时对方无权分割。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1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财产投得的收益,属于《婚姻法》第17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财产”。

      成某婚购买的商品房,产权归其所有,依法属于其婚前财产,离婚时该增埴并不影响所有权的属性,且不属于成某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因此该增埴部分并《婚姻法》第17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离婚时朱某无权求分割。

省人民检察院·徐红 黎荣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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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上海离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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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海离婚律师简介
  • 文淳光律师,法学硕士,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全国重点法学院七年专业法律学习,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十六年,法学理论功底深厚、办案实践经验丰富,权威、专业、资深、尽责。现为北京恒都(上海)律师事务所资深离婚律师,精通离婚案件办理,擅长办理离婚房产分割、离婚财产纠纷、涉外离婚、离婚债权债务、子女抚养权争取、离婚公司股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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