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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首付婚后共同偿贷的房屋是否属夫妻共同财产

时间:01月05日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作者:上海离婚律师
  

  [案情]

  2005年7月,李某(男)以8万元(其中5万为父母支助)付了首付款,按揭购买了一套住房,为其本人。后经人介绍与张某(女)建立恋爱关系,并于同年12月办理了。婚后,以夫妻共同收入偿还银行贷款本金及其利息,2009年7月还清贷款并取得房产证。

  婚后两人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并且愈演愈烈,双方开始认识到婚前没有感情基础。2009年10月,李某起诉要求,张某同意离婚,但以自己参与房贷还款,该房产属为由,要求对房产进行分割。李某以房产登记在自己名下属于个人所有为由,拒绝将该房产进行分割。

  [分歧]

  该房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第一种意见认为,依照《法》解释(一)第19条规定:“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该房产系李某婚前支付了首付,并明确了产权为其本人,应为李某个人财产,夫妻离婚时只需补偿张某还贷款即可。

  第二种意见认为,该房产属夫妻共同财产,理由是不动产物权的取得应以登记为要件,该房产权为婚后实际取得,且该房产为婚后共同偿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应归夫妻共同所有。

  第三种意见认为,该房产应为夫妻按份共有。即该房产一部分为李某婚前个人财产,其份额比例由首付款占总价款的比例而定,其余部分则为夫妻共同财产。主张的根据是房产价值里包含的财产价值一部分是来源于婚前,一部分是来源于婚后。

  [管析]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

  一、(二)第二十二条规定:“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时李某还未认识张某,自然不可能赠与双方,所以该部分应为李某个人。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该房产虽为李某婚前支付了首付款,并明确了产权人。但该房产的还贷是由夫妻共同财产支付,并取得了该房产的所有权;反之,如果没有夫妻共同财产的支付,则不可能取得该房产。所以应认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部分为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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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淳光律师,法学硕士,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全国重点法学院七年专业法律学习,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十六年,法学理论功底深厚、办案实践经验丰富,权威、专业、资深、尽责。现为北京恒都(上海)律师事务所资深离婚律师,精通离婚案件办理,擅长办理离婚房产分割、离婚财产纠纷、涉外离婚、离婚债权债务、子女抚养权争取、离婚公司股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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