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应该吸收,但是规定的方式却有必要进行改革,笔者认为,应该摒除掉它的国家干预色彩和强制性。因为婚姻法属于私法,而现代私法强调的是意思自治,所以,国家强制意志不宜介入纯属私人合意的婚姻关系。另外,我国现代的法律制度也已摆脱了古代那种“诸法合体”的落后状况,有了明确的法律部门划分,不能再将民事规范和刑事规范揉合在一起。如果能将其与《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法定理由并列的规定在判决离婚的法定理由里,这样就能借助于诉讼的被动性改变其国家强制性,同时也能给审判工作在操作上带来更多的便利,使法官比较容易的做出合法合理的判决。
宋会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