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离婚律师-上海婚姻律师--上海离婚律师网

当前位置: 主页>离婚案例>

恋爱分手后双方关于青春损失费的约定是否有效

时间:01月05日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作者:上海离婚律师
  

    案例介绍:

      曲某和陈某原本是一对恋人,但经常因为一些琐事而吵得天翻地覆。于是,曲某向陈某提出了分手。曲某没想到的是,陈某不但不同意分手,还经常到她家以及单位找她,纠缠不休。一天晚上,陈某找到曲某,并将曲某带到一处空房子内,求曲某不要分手。但曲某分手决心已定,陈某见状威胁曲某索要8万元的青春损失费,否则别想分手。曲某在无奈之下给陈某出具一份欠条,内容为“今欠陈某人民币捌万元,八年付清,从2003年起”。陈某这才放曲某回家。2005年2月,陈某在多次向曲某索要“青春损失费”未果的情况下,一纸诉状将曲某告上法庭,要其曲某按照借条给付欠款。

    分析:

      在陈某看来,其所依据的是手中的欠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规定,认为陈某与曲某之间是一种借款合同关系,曲某写了欠条就应该按照约定向陈某提交欠款。但从法律上分析,陈某的请求是不能得到法院认可的,原因是:

      1、合同是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产物,并且必须是双方真实意图的表示。本案中,陈某据以起诉陈某的欠条不具有真实的对价关系,即双方之间根本不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欠条的实质是,当曲某提出与陈某接触恋爱关系后,陈某强行让曲某出具以期获得所谓的“青春损失费”,进而解除恋爱关系的协议。因此,根据合同法的原则,该协议是无效的。

      2、另一方面,并非所有的平等的当事人主体之间所签订的关于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都构成合同,其中、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就不适用《合同法》。例如,应由《婚姻法》调整,一方违反该协议,另一方不能基于《合同法》的规定请求另一方承担违约责任。本案中的“青春损失费”是关于恋爱关系的协议,恋爱的基础是恋爱自由,如果这种“青春损失费”受到保护,就意味着恋爱双方不能随意分手,这是对人身的限制,也正因为身份关系的这种特殊性,因此不受《合同法》的调整。

      3、 此外,青春损失费有违公序良俗的原则,当事人的约定是无效的。

      综上所述,陈某索要青春损失费的行为是不合法的,不能达到法院的支持。

     

责任编辑:李晓娟

------分隔线----------------------------
首席上海离婚律师
  • 文淳光 律师
  • 上海离婚律师简介
  • 文淳光律师,法学硕士,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全国重点法学院七年专业法律学习,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十六年,法学理论功底深厚、办案实践经验丰富,权威、专业、资深、尽责。现为北京恒都(上海)律师事务所资深离婚律师,精通离婚案件办理,擅长办理离婚房产分割、离婚财产纠纷、涉外离婚、离婚债权债务、子女抚养权争取、离婚公司股权纠纷。
  • 聘请上海离婚律师
  • 单位:北京恒都(上海)律师事务所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8号金茂大厦4楼
    联系人:文淳光律师
    电话预约:135 6499 8499
    QQ预约:272049014
    邮箱:wenlawyer@hotmail.com
上海离婚律师服务内容
  • 法院离婚 起诉离婚 离婚诉讼
    离婚调解 协议离婚 起草协议
    离婚咨询 离婚协议见证
    离婚财产分割 离婚后财产分割
    未婚同居财产纠纷 同居房产分割
    子女抚养权争取 子女探望权纠纷
    夫妻财产纠纷 婚前财产约定见证
    婚姻第三者纠纷 无效婚姻纠纷
    担任婚姻家庭私人法律顾问
律师事务所简介
恒都律师事务所创立于2010年,总部位于北京,是一家大型综合性法律服务机构。经过十多年筚路蓝缕,恒都规模近1800人。多次蝉联钱伯斯(Chambers & Partners)、ALB(Asian Legal Business)、LEGALBAND 等著名专业法律媒体的推荐与排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