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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隐瞒财产叩问夫妻知情权(2)

时间:01月05日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作者:上海离婚律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进一步明确了“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财产的范围:1.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也就是说,婚前财产,如果用于投资,取得的收益是夫妻共同财产。2.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3.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11月颁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规定:“对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难以确定的,主张权利的一方有责任举证。当事人举不出有力证据,人民法院又无法查实的,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因此,不能证明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当然,根据《婚姻法》第18条规定,下列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1.一方的婚前财产。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本案中,原、被告没有约定婚后财产的归属,因而适用法定财产制,即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购买的基金、在银行的定期存款及截止到法院判决离婚时的工资账户上的存款属于被告的收入,应当属于原、被告的夫妻共同财产。

  说法二一方隐瞒共同财产离婚后对方仍可分割

  杨京鸽(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对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原则上应当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财产的来源等情况,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女方无法掌握男方的财产信息和家庭共同财产信息,男方在离婚前转移、隐匿财产等情况,导致妇女人财两空、权益严重受损的情况较为普遍。因此,我国《婚姻法》第47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因此,夫妻一方即使在离婚以后,如果发现对方在离婚时存在隐瞒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也有权要求再次分割该共同财产。值得注意的是,要求再次分割共同财产不能超过两年诉讼时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31条规定:“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47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

  本案中,原告刘英在离婚后得知前夫确实隐瞒了存款、工资收入和经营的基金产品,及时提起诉讼要求分割,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说法三理当保障夫妻财产知情权

  孙燕(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四庭法官):本案之所以成讼,就是因为男方在离婚时隐瞒了财产。而据了解,一些积怨过深的夫妻,在离婚时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并不少见,夫妻二人再次对簿公堂分割共同财产的案件也很普遍。因此,广州市人大拟规定夫妻一方有权持、户口本等证明夫妻关系的有效证件,向工商、房地产及车辆管理部门等机构申请查询另一方财产,有关部门或单位应当办理。就本案来说,规定夫妻财产知情权理应得到支持。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如果没有明确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各自的财产收入理应是共同所有。因而,作为所有人之一的夫或妻,对配偶的财产状况及其经营状况势必享有合法的知情权,这不但有利于家庭的合理开支,也有利于发生感情纠纷时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广州市拟规定“夫妻一方有权持证查询另一方的财产”,不过是进一步保障和体现了《婚姻法》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制度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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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上海离婚律师
  • 文淳光 律师
  • 上海离婚律师简介
  • 文淳光律师,法学硕士,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全国重点法学院七年专业法律学习,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十六年,法学理论功底深厚、办案实践经验丰富,权威、专业、资深、尽责。现为北京恒都(上海)律师事务所资深离婚律师,精通离婚案件办理,擅长办理离婚房产分割、离婚财产纠纷、涉外离婚、离婚债权债务、子女抚养权争取、离婚公司股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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